全国法院首份!海沧法院发布高空抛物社会认知度调查报告
高空抛物现象因其存在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常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诞生,明文规定禁止高空抛物,高空抛物行为已从一项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律义务。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高空抛物“正式入刑,该行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为收集社会公众
对高空抛物现象的普遍认知度
以及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掌握程度
海沧法院立案庭面向社会开展
关于高空抛物社会认知度的问卷调查
为排除职业认知偏差,确保调查结果精准客观,本次问卷的调查对象确定为非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和未接受过法学教育的个人,最终采集有效样本1386份。
线上线下同步发放问卷。线上采用“问卷星”平台进行,并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传播。线下通过向来法院当事人发放、开展街头调查等方式进行。其中,线下样本80份。
在年龄方面,本次收集的调查问卷包括了各个年龄层的群体,其中31岁以上群体占比较多(69.84%),从职业来看,企业、公司成员占比较多(46.68%),从人数上来看,其他年龄段以及职业的受访人也不少,从覆盖面来看,参与调查群体遍及全国各地,其中台湾地区完成问卷14份,调查数据具有广泛性。
1.几乎所有受访者都知道什么是高空抛物;
2.接近一半的受众居住的小区或住宅发生过高空抛物事件;
3.一半的受众认为高空抛物是一种违法行为;
4.过半的受众认为对于高空抛物者应当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5.一半的受众知道高空抛物已入刑;
6.一半的受众认为高空抛物者最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7.高空抛物的原因多种多样;
8.过半的受众认为发生了高空抛物事件,除抛物人以外,亲属、同住的其他人以及物业管理公司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9.受众对于高空抛物的认知了解来源于多个渠道,其中新闻是最主要渠道。
在对高空抛物行为性质的认知层面上,有一半(51.15%)的受访者认为高空抛物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时有三分之一(29.37%)受访者认为高空抛物已构成犯罪,但仍有两成(19.48%)受访者认为高空抛物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在被问到认为高空抛物者应受到何种处罚时,有三分之二(60.75%)的受访者认为应当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接近三分之一(28.72%)的受访者认为高空抛物者应受到刑事处罚。
由此可见,大多数人已认知到高空抛物行为的严重性,并知晓实施者将根据不同情况受到不同程度处罚,普通民众的价值观与法律规定相契合。但仍有一部分受众需要通过普法加强对于高空抛物行为严重性的认识,并充分了解高空抛物者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有一半(51.8%)的受访者知晓高空抛物已入刑,说明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知识更新的获取有一定基础,但仍有提升空间;同时,有一半(51.81%)的受访者认为高空抛物最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应明确的是,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仅是刑罚层面的基础量刑,若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抛物者则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处罚,如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论处。
调查结果表明,民众对于新增的热点法律规定具备一定的认知程度,但涉及到有一定专业性和深度的内容时,表现出的认知程度则相对较低。
民众认为实施高空抛物的原因多种多样,但绝大多数(79.76%)受访者认为高空抛物还是乱扔垃圾问题,也有过半受访者认为高空抛物者是出于泄愤(66.86%)、误抛(56.7%)或者恶作剧(54.39%)心理,还有接近三分之一(30.26%)受访者认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是故意想砸到楼下的人。
在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方面,有过半(60.09%)受访者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小区内此类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有避免高空抛物事件发生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半数受访者认为抛物者的亲属(48.99%)以及一同居住的其他人(55.48%)应当承担责任,他们也有义务预防或制止高空抛物行为,若发生,则须与抛物者一同承担责任。
不让加害者漏网,也不让无辜者背锅。《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应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对自己所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此外,相较于《侵权责任法》,虽未完全取消所谓的“连坐”,但从责任查明、承担主体确定的逻辑顺序上做出了较大的合理化调整。如果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包括抛物人同一栋楼的其他住户、抛物人所在楼栋附近的其他住户也都有可能承担相应责任,给予受害人一定补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调查结果表明,在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方面,关于抛物者的亲属和同住其他人是否也应承担责任,普通民众的价值观与法律规定存在差异,民众凭借社会经验和朴素的正义价值观回答问题的不在少数。这说明,对于一定的社会现象,法律的宣传效果与民众的传统价值观都是形成他们认知的重要元素。与此同时,在物业管理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上,《民法典》的规定与民众日常生活经验总体上是相契合的。
民众获取相关法律知识的渠道多种多样,其中以新闻占据比例最大(65.92%),这里包括了报纸、电视新闻与网络新闻资讯。其次,在新媒体时代,抖音、快手、微博、官方网站、法院公众号等已然成为民众获取高空抛物法律知识极为重要的途径,今后应进一步加强司法机关在新媒体平台的普法力度。第三,通过家人、朋友告知的途径了解法律知识,说明高空抛物这一热点问题,已逐步成为公共社交话题,民众还是具有一定的信息互动传播偏好的。第四,村(居)委会普法已成为了民众获取相关知识的一大重要渠道,这说明当前社会治理程度的普遍提升。
核心要点:
1、18岁以下群体“不知道”的比重近半,18-45岁群体对高空抛物了解的更多,45岁以上群体“听说了但不知道具体内容”的比重最大。
2、各群体都普遍认为“懒得扔垃圾”是高空抛物最主要的原因;受访者年纪越小,认为原因是恶作剧心理的占比越多;45岁以上群体认为源于“心情不好”“恶作剧”“故意砸人”“不小心抛出”的行为占比都是最少。
3、18岁以下群体认为抛物人的亲属、与抛物人同住的其他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比重最大;18-30岁群体认为物业公司要承担责任的人群占比最多,之后依次是31-45岁、45岁以上、18岁以下。
4、18岁以下群体了解高空抛物的来源最为均衡,获取新资讯的途径更加多元化。其他群体通过社交平台、新闻报纸获取的途径占比较为突出。45岁以上通过法院公众号了解法律知识的占比最少。
核心要点:
1、总体来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对高空抛物的认知情况更为深入。
2、相较其他群体,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性质认定上更倾向于高空抛物仅是一种不道德行为,认为只需要对抛物者进行劝导的人员比重更大。该群体知道该行为已入刑的比例最少,对高空抛物法定最高刑的认识上,无人认为该行为最高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认为抛物者的亲属及同住者需要承担责任的比重较小,认为抛物者同一楼栋的其他住户需要承担责任的比重较大;通过村(居)委会了解高空抛物信息的比重较大。这说明对该群体的普法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而通过村(居)委会普法是有效途径。
3、学生群体通过新媒体及家人、朋友告知了解相关知识情况更多。
1.希望知晓对于高空抛物者的具体处罚方法?
2.希望知晓高空抛物者居住楼栋其他住户须承担的责任?
3.希望知晓对不同年龄段的抛物者,将进行怎样不同的处罚?
4.希望知晓没有损害结果的高空抛物要被惩罚吗?如何惩罚?
5.在立法规制的同时,希望政府能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监管;
6.希望能看到更多的普法宣传;
7.希望在小区加装高空探头等设备进行监督。
1.高空抛物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如遇“飞来横祸”怎么办?首先,第一时间拍摄现场照片,留下目击者联系方式。如已造成人身损害,应及时就医,同时留存好就诊记录及医疗票据。如车辆等物品受损,留存好维修票据。其次,找物业公司调取相关监控视频,请求物业公司出面协调解决问题并教育劝阻实施者。难以确定侵权责任人的,向公安机关报警申请调查。第三,与侵权人沟通时的微信记录、电话录音等都应保存。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所谓“什么也没做”却要承担补偿责任的居民,仍然可以继续寻找“真凶”并行使追偿权。
4.在小区安装高空抛物监控设备可以最大程度防止举证困难,但安装程序的启动、资金来源等则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摄像头的拍摄不得侵犯居民隐私,只能针对建筑物外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规定对高空抛物的定性分别而论,即根据具体情况全面考量,以准确定罪量刑。
第五条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