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 警惕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工具人”!
近年来,不少在校学生被蛊惑利用向不法人员提供个人手机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日前联合印发一批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深刻揭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危害,加强警示教育,筑牢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校园防线。
典型案例显示,2018年起,某大学在校学生涂某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2018年,涂某通与某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万某玲通过兼职认识后,先后收购了万某玲的3套银行卡,并让万某玲帮助其收购银行卡。
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万某玲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通,涂某通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万某玲出售的上述银行卡内转入207万余元。
2020年12月31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涂某通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万某玲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部分在校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已成为非法买卖“两卡”的重要群体之一。在利益诱惑面前,有的学生迷失方向,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泥潭,从办卡、卖卡发展到组织收卡、贩卡,成为潜伏在校园中的“卡商”。对于从“工具人”转变为“卡商”的在校学生,应当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为抓好典型案例的学习运用,最高检和教育部同时提出工作要求,坚持惩治和教育挽救相结合,依法妥善处理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问题。对于涉“两卡”犯罪的在校学生,要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一贯表现等情况,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给予其悔过自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