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再“升级”:落实更严格的生态保护要求
在今天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修正草案)》进入初审程序,这部法规的修改将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建设髙颜值生态花园之城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再“升级”:落实更严格的生态保护要求
据了解,2015年1月,我市开始施行《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这是全国副省级城市中首部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有力提升了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条例》中的部分条款需要根据最新政策和实际工作需求进行调整。
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张凌云:《条例(修正草案)》加强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并在交通、建设、水利等领域落实更加严格的生态保护要求,不断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此次修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修改了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范围、占用生态控制线建设审批等规定;增加了划定禁止捕捞、垂钓区域的规定,在禁止区域捕捞、垂钓拒不改正的,最高或将被处以两千元罚款;修正草案还增设了生态保护补偿专章,以构建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我市拟扩大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对象范围:非我市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也可参与申报
此外,《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修正草案)》也提请本次会议初审。原《办法》中,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对象仅限于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三类,而修正草案将非我市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也纳入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对象范围,以进一步鼓励和激发国内外各界人士对我市的投资和建设热情。修正草案还对荣誉市民推荐申报程序和相关待遇进行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