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法院开庭审理三起拐卖儿童案件

特区新闻广场 2021-06-22 21:39:44

2021-06-22 21:39:44

近日,思明法院公开审理三起拐卖儿童的案件。一审判决中,涉案的6名被告人,无论是买方或卖方,都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公诉方指控,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黄某玉作为买方联络人,与作为卖方联络人的陈某江,促成了一笔13万元的买卖男婴交易,两人分别从中获利。2017年年底,被告人郑某福应一对夫妻的请托,为他们寻找欲出售的男婴,因此与陈某江、黄某玉结识。在陈、黄两人的联络下,这对夫妻以12.6万元的价格买下一名男婴,陈某江、黄某玉、郑某福分别从中获利8000元、9000元和4000元。2018年7月1日,被告人郑某福再次找到黄某玉,在黄某玉的牵线搭桥下,一名买方花费12.8万元买下了一名男婴,黄某玉和郑某福分别获利7000元和8000元。

2020年6月底,公安机关接到匿名举报,相继将涉嫌拐卖儿童的买卖双方以及三名中间人抓获归案。2020年12月21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拐卖儿童罪将陈某江、黄某玉和郑某福起诉至法院,而郑某好等人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也被检察机关依法起诉。

公诉人:(警方)询问笔录中,林某玲证实了在被告人黄某玉的家中,以13万元的价格交易了这名男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江、黄某玉和郑某福以出卖为目的,分别或者共同伙同他人贩卖儿童,其中陈某江、郑某福拐卖儿童两人,黄某玉拐卖儿童三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三人系共同犯罪,其中陈某江和黄某玉为主犯,郑某福为从犯。另外三名被告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经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考虑到三名买方没有虐待被拐卖儿童,没有阻碍公安机关解救儿童,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各项证据,思明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江、黄某玉、郑某福犯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10年和3年,并处相应罚金。作为买方的三名被告人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其余涉案人员已被另案处理。

法官表示,“自愿”买卖不是犯罪的挡箭牌。儿童并非商品,不应当被任意遗弃或买卖。不论是“人贩子”,还是想要出卖孩子的父母、购买他人子女的家庭,都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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