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旁设集中充电桩起纠纷 业主将企业告上法庭

特区新闻广场 2021-05-25 21:48:27

2021-05-25 21:48:27

家住同安的陈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一家新能源科技公司利用他私家车位旁的公共空间,安装了电动自行车的充电桩,陈先生停车也因此受到影响。因为协商没有解决问题,陈先生决定将安装充电桩的企业告上法庭。

原告 陈先生:占用了我们这个公用通道的1/3的距离,我们这个车,进出的话,就很容易跟这些(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发生一些安全事故,当然也包括说,我们真的有意外的时候,(电动自行车)把这些(通道)都堵完了,我们这个安全通道出不来。

陈先生说,他的停车位是有产权的,今年1月,在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的情况下,一家新能源科技公司,就将一套智能充电桩安装在了他的车位内,进行盈利性经营。这个充电桩安装后,每天都有不少电动车,停放在陈先生停车的必经通道上。更夸张的是,有的电动自行车甚至停在他的车位和隔壁车位的中间,给他停车造成了更大的不便。

在法庭上,被告新能源科技企业的代理人称,他们公司是受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委托,投资建设并运营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并不是陈先生说的私自安装。而且,被告企业还认为,这个充电桩并没有安装在陈先生的车位当中。

被告诉讼代理人:被告的智能充电桩,是安装在距离原告车位约7米远的,车库公共的墙面,而不是安装在被告的私人车位内,原告所有的第13号车位,长5.3米、宽2.4米,车位面积为12.72平方米,原告仅享有部分面积的专用使用权,对其它公共部分,原告不享有专用使用权,不具有排他性权利。

对此,陈先生出示了车位的产权证明,上面写着车位的建筑面积为38.19平方米。陈先生说,除了车位本身所占的12.72平方米,剩下的是公摊面积。所以车位旁的公共通道等,应该是他和其他车位的业主,共同享有的公摊面积。

原告 陈先生:公用的部分的话,归属于我们这12号、13号、14号车位,这些车主的一个公用行车通道,我们这个产权面积,是有包含到他装这个充电桩的位置。

陈先生认为,被告企业未经他和其他几位业主的同意,属于私自安装充电桩,他要求被告将智能充电桩拆除。安装充电桩的位置,究竟是小区的公共区域,还是属于车位业主的公摊面积?陈先生诉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目前,同安法院还在审理这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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