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间非法捕捞 4人被判刑
每年的5月1日开始,我省海域都进入了伏季休渔期。伏休期间,海洋捕捞渔船应该遵循应休尽休的原则,但仍然有部分渔民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在休渔期内非法捕捞。近日,同安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案进行了宣判,4人获刑。
被告人王某成,家住漳浦,是一位渔民。2020年休渔期间,王某成组织船员驾驶渔船出海捕鱼。经过统计,王某成等人使用电拖网、流刺网等工具共实施非法捕捞作业32次。之后,王某成将所捕渔获物贩卖给一家水产店的经营者杨某聪、杨某珠。法院认定,王某成贩卖的渔获物价值共计人民币近20万元。
同安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 洪秀娟:被告人都是在禁渔期间非法捕捞,甚至使用了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对海洋渔业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害。
为了保证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顺利销售,每当杨某聪收到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后,杨某聪还会主动通知陈某荣拿货,双方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收购关系。
同安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 洪秀娟:我们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这个部分被告人,有非法捕捞收购出售中国鲎,这样的一个情形。
法官询问被告人杨某聪:(中国鲎)收购价格是多少,几块钱,忘了,按只还是按斤,按斤,差价大概是多少,一块钱,一斤差一块钱。
法官表示,今年2月5日起,中国鲎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由于这几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收购中国鲎的行为发生在去年,所以非法捕捞中国鲎的情节,对这个案件的量刑没有影响。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成等四名被告人的行为都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成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杨某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他两名被告人被宣告缓刑。
同安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 洪秀娟:如果他们的这个非法捕捞行为,发生在今年的话,他们就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一个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