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判!货船沉没致1死1失踪 承租人管理失责被判刑
4月27日,浙江宁波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涉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此案系全国首起由海事法院受理的涉船重大责任事故罪海事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2日凌晨3时50分许,“凯旋工999”轮在宁波北仑龙佰石场码头附近水域沉没,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的重大伤亡事故。后经事故调查查明,该船实际承租人、实际经营管理人何某在光船租赁“凯旋工999”轮用于沿海运输期间,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船舶发生险情时船上应急处置不当、船员安全意识淡薄,因而酿成惨剧。经海事部门认定,何某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2018年末2019年初,被告人何某作为“凯旋工999”轮实际经营管理人,雇用船员并开展海上运输及作业。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何某指示船长罗某兵驾驶该轮至浙江象山白沙湾工地码头装载石料。该轮离泊时,船体出现左右平衡尾倾状态,并有水流进入机舱,船上人员采用移动水泵排水未见效。次日,在罗某兵要求下,业务员林某生通过电话向何某报告船舶情况,何某要求确保人员安全,并联系某矿业公司码头请求帮助抢卸货物。随着此轮后尾倾进一步增大,其间有4名船员撤离上岸。由于最后船体向左侧翻倒扣海面,船上8人落水,其中6人获救,大副潘某死亡,水手王某苗失踪,后于2019年7月25日被法院判决宣告死亡。
此事故经宁波穿山海事处调查认定,系单方责任事故,“凯旋工999”轮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未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对该轮实施安全管理,未能对船员实施岗前培训、职责熟悉,未督促船上开展救生、弃船等应急演练;在船舶遇险后,未能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未能为船方提供专业有效的岸基支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何某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事故发生后,相关民事赔偿此前已经本院主持调解,何某等人与潘某、王某苗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潘某、王某苗家属收到相应赔偿款,并出具对被告人何某的谅解书。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何某主动到宁波海警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作为该轮的实际经营管理人,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实际控制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失踪(已被宣告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00余万元的后果,并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何某的刑事责任。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近亲属已获赔偿,何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何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可指控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何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后,遂作出上述判决。(总台央视记者 杜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