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重新修订出台政府定价停车场分类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厦门发改委 2021-04-26 12:45:50

2021-04-26 12:45:50


注意啦!注意啦!注意啦!

政府定价停车场分类管理办法

停车收费标准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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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重新修订出台

政府定价停车场分类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简化计费时段,减少收费纠纷。近日,市发改委会同建设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资规局出台了《厦门市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分类管理办法》,会同市建设局出台了《政府定价停车收费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26年2月28日止。对全市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按类别进行管理,分别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种类别,制定相应类别停车收费标准。机场、火车站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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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修订出台的

《厦门市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分类管理办法》

及《政府定价停车收费标准》

最大的变化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简化了计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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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停车收费计费较为复杂,有时易引起歧义。以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为例,原来的计费标准区分白天和夜间时段。白天时段根据类别的不同,计费方式又不尽一致。修订后,三种类别停车泊位收费时段都统一了计费方式。


二、划小了计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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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计费单位为30分钟和1小时、4小时,修订后计费单位统一为15分钟。停车场计费单位则从1小时修订为30分钟。划小计费单位,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车辆短停快走,缓解停车难矛盾。同时使计费更加科学合理。


三、统一了类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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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停车场的类别划分仅适用于岛内。岛外各区类别划分由各区自行确定。修订后的类别标准适用于全市。同时明确了类别划分将随着经济发展和道路拥挤程度适时调整。

为确保修订后的分类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市发改委于4月21日会同市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各区发改局以及停车经营者代表召开政策宣讲会,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要求各区和经营者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计费系统和收费公示牌。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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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

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厦发改规〔2021〕1号)第六条规定,特印发《厦门市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分类管理办法》。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停车区域划分随区域发展及区域停车拥堵程度变化适时调整。路段的增设、撤除及区域划分调整,由各区发改局确认后,报送市发改委。


二、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止。《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厦门市政府指导价管理停车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发改价格〔2017〕757号)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市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分类管理办法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19日



《厦门市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我市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管理的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分类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资规部门确定,停车区域划分随区域发展及区域停车市场收费变化适时调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类别划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通过招、拍、挂引入的国有资本运营管理的停车场除外。


第三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按类别进行管理,分别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种类别。


机场、火车站配套停车场由市发改委另行制定。


第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类别按照以下办法划分:


(一)一类停车场:

1.政府投资建设的码头、汽车站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2.政府投资建设或市政建设配套的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

3.政府投资建设景区、景点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4.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二)二类停车场:

1.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可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2.政府投资建设的会议中心(会堂)、行政服务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中心)停车场;

3.政府投资建设各类园区停车场;

4.二级及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三)三类停车场:

除一、二类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停车场。

第五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划分按以下办法划分:

一类区域为交通特别拥堵路段;

二类区域为交通拥堵路段;

三类区域为其他路段;

具体路段划分详见附表。


第六条 具体停车场和道路停车路段类别认定工作,由市发改委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负责,并适时动态调整公布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清单。


第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止。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区域划分

备注:1.新增设的街道及社区区域类别,由各区按就近原则划分,并报市发改委确认。


2.路段的增设、撤除及区域划分调整,由各区发改局确认后,报送市发改委。


政策解读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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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分类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发改规〔2021〕1号)第六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分类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资规部门确定,停车区域划分随区域发展及区域停车市场收费变化适时调整。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配套完善《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发改规〔2021〕1号),厦门市发改委、建设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

三、工作进展

(一)实行执行情况后评估

2020年,委托第三方对原《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了执行情况后评估。原《分类管理办法》总体协调性较好,但基于《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订,若《办法》修订或废止,原《分类管理办法》应一并修订或废止。


(二)征求意见

1.网上意见征集。分别于2021年1月13日、3月25日,在我委官网上对修订后的《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了两轮意见征集。

2.两次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各区政府以及停车经营单位意见。

3.进行风险评估和专家意见征集。邀请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市政协经建委、市审批管理局、停车产业协会、价格协会等不同领域的代表参加风险评估和意见征集。


(三)定价程序

按照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程序要求,对《分类管理办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

四、范围期限

《分类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市范围内实行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类别划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通过招、拍、挂引入的国有资本运营管理的停车场除外。


执行时间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26年2月28日止。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分类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原《分类管理办法》适用于思明区、湖里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和道路停车类别划分。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参照本办法制定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和道路停车分类管理办法。

现《分类管理办法》修订为适用全市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类别划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通过招、拍、挂引入的国有资本运营管理的停车场除外。


(二)明确了实行类别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按类别进行管理,分别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种类别。机场、火车站配套停车场由市发改委另行制定。


(三)明确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三个类别划分的具体区域。

原《分类管理办法》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类别划分,按照现行的收费标准划分的三个类别执行;新增道路停车分类,按照最近距离现有道路停车类别归类执行。现修订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划分按以下办法划分:一类区域为交通特别拥堵路段;二类区域为交通拥堵路段;三类区域为其他路段。


(四)增加了实行政府定价的二类停车场的表述内容。

(1)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可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2)政府投资建设的会议中心(会堂)、行政服务中心。


(五)增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区域划分的说明条款。

增设说明条款:新增设的街道及社区区域类别,由各区按就近原则划分,并报市发改委确认。路段的增设、撤除及区域划分调整,由各区发改局确认后,报送市发改委。


(六)删除条款。

删除现行《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上述停车场周边500米以内的其他公共停车场,若500米范围已有不同类别的停车场,新增停车场分类按照就高原则分类。”现《分类管理》对一、二、三类停车场进行明确划分。

六、注意事项


具体停车场和道路停车路段类别认定工作,由市发改委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负责,并适时动态调整公布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清单。并根据《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政府定价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厦发改价格〔2021〕142号)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申请首次收费或变更收费标准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应于10日前,在市发改委官网上填报停车场收费的具体标准及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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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

关于公布政府定价

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厦发改规〔2021〕1号)第六条规定,按照差别化停车收费原则,特制定政府定价停车收费标准并公布执行。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全市实行政府定价类别管理的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市发改委另行制定收费标准的机场、火车站配套停车场除外。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申请首次收费或变更收费标准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应于10日前,在市发改委官网上填报停车场收费的具体标准及相关内容。


三、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止。《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厦发改价格〔2017〕753号)、《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延长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时间的通知》(厦发改价格〔202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市政府定价停车收费标准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4月16日



厦门市政府定价停车收费标准



一、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说明:1.收费时段:车辆停放按15分钟计费,不足15分钟按15分钟计收。


2.免费时段:车辆停放首15分钟以内(含)免费,当天第二次进入同一路段临时停车泊位除外。每日22:00-次日07:30(含)车辆停放免费。



二、停车场收费标准

说明:1.收费时段:车辆停放按30分钟计费,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收。


2.免费时段:车辆停放首30分钟以内(含)免费,当天内第二次进入同一停车场除外。


3.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配套停车场,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免费停放服务。


4.在本市依法登记悬挂绿牌的新能源汽车(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的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除外)按有关政策实行停车服务收费优惠。


5.同一停车场地下停车位收费标准应低于地面停车位10%以上。



三、其他

1.小型车辆停车位:按照施划的停车位,根据上述停车分类收费标准收取。


2.中型车辆停车位:按照施划的停车位,根据上述停车分类收费标准2倍或者按照实际占用小型车辆车位数收取相应停车费。


3.大型车辆停车位:按照施划的停车位,根据上述停车分类收费标准3倍或者按照实际占用小型车辆车位数收取相应停车费。


4.停车分类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鼓励公共交通枢纽等换乘停车场对停车换乘公共交通的车辆停放实行优惠政策。


5.特殊时段、特殊区域内停车收费标准最高允许上浮50%。特殊时段指春节、国庆假期。特殊区域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划定的采取道路交通限制措施的区域、时段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停车场。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规定,机动车辆规格分类:小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中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货车;大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货车。


政策解读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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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停车收费标准》

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发改规〔2021〕1号)第六条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制定,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二、目标任务

目的是为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车位的有效配置,提高车位周转率,结合5年执行情况,进一步科学调整计费时段,简化计费方式,减少收费纠纷。

三、工作进展

(一)实行执行情况后评估

2020年,委托第三方对原《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了执行情况后评估。原《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标准》总体协调性较好,但基于《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订,若《办法》修订或废止,原《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标准》应一并修订或废止。


(二)征求意见

1.网上意见征集。分别于2021年1月13日、3月25日,在我委官网上对修订后的《政府定价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了两轮意见征集。

2.两次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各区政府以及停车经营单位意见。

3.进行风险评估和专家意见征集。邀请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市政协经建委、市审批管理局、停车产业协会、价格协会等不同领域的代表参加风险评估和意见征集。


(三)定价程序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范要求,对《政府定价收费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

四、范围期限

《政府定价停车收费标准》适用范围为全市实行定价类别管理的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市发改委另行制定收费标准的机场、火车站配套停车场除外。


执行时间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26年2月28日止。

五、主要内容

《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共分两大类,一类是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另一类是停车场收费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1.停车分类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2.计费时段。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现行标准起始计费时段分别有30分钟、1小时以及4小时计费,停车场现行标准计费时段分别有1小时、2小时和4小时计费,同时都有白天和夜间不同计费时段。从执行情况来看,均反映较为复杂,容易引起停车收费纠纷。修订后的《政府定价停车收费标准》简化计费方式,缩小计费单位。为对应道路临时停车泊位15分钟、停车场30分钟免费,计费时段相应调整为城市临时停车泊位为15分钟,停车场为30分钟,不区分日间和夜间时段,只设免费时段和收费时段。


3.收费标准。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调整为一类为3元/15分钟,二类为2元/15分钟,三类为1元/15分钟;上调连续24小时停放封顶标准。道路临时泊位的设置主要是为短时停放需求的,是公共停车场的补充,对于长时占用车位的,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车辆短停快走。

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调整为一类3元/30分钟,二类2元/30分钟,三类1元/30分钟。连续24小时停放封顶标准不变。


4.免费时段规定。


一是规定道路临时停车当天内首次停放15分钟(含);停车场当天内首次停放30分钟(含)。当天内第二次进入同一路段停车泊位或同一停车场除外。


二是2020年市建设局牵头印发的政府定价部分停车场(87个)对新能源汽车(登记为出租客运的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除外)停车优惠政策。


5.其他规定。一是同一停车场地下停车位收费标准应低于地面停车位标准的10%以上。二是鼓励公共交通枢纽等换乘停车场对停车换乘公共交通的车辆停放实行优惠政策。三是特殊时段、特殊区域内停车收费标准最高允许上浮50%。

六、注意事项

停车场经营者除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网上申报外,还应按照《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发改规〔2021〕1号)第十三条规定,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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