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二创:违法侵权当“禁” 合法授权当“立”
“爱优腾“三大视频平台又携超500名艺人发布联署倡议书的部分内容。
备受网民欢迎的“一分钟看完电影”,正遭遇前所未有的尴尬时刻——因为可能撞上版权侵权的“墙”。
继4月9日涵盖行业协会、视频平台、影视公司在内的73家机构发布联合声明抵制后,4月23日,“爱优腾“三大视频平台又携超500名艺人发布了联署倡议书,呼吁国家对短视频平台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消息一出,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某视频平台网友《山河令》二次创作截图。
影视剧二次创作是否侵权,得视具体情况而定
很多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影视剧二次创作内容,遭到了影视剧权益相关方的联合抵制,本在情理之中、意料之内。
当下,短视频追剧已成很多人的生活日常。与之对应的,是以“精彩合集”“超前剧透”“电影解说”为卖点的影视剪辑号充斥于各大短视频平台,受到了不少人的追捧;这些号的评论区经常还会有不少粉丝“催更”。这反映的是快节奏生活背景下的影视内容消费速食化趋势。
但不少影视剧二次创作的“先天短板”不容忽视——这些UP主是将影视剧作为素材库与原料池,可通常并未获得授权。
倒不是说,所有影视剧二次创作都侵犯了著作权。二次创作是否侵权,还得视具体情形而定。
可以看到,很多影视剧二次创作内容,多是剧情介绍+细节指点+UP主个人见解。这里面的影视片段引用篇幅、独创性等,都是评判是否侵权的考量因素。
新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12种可以合理使用在线作品的情形,其中跟二次创作相关的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在此情形下,只要是“适当引用”,就无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
此处的“适当引用”,通常是说非简单复制,而是为了满足创作新作品之需而引用,创作出的新作品要与原作有显著性差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对“适当引用”做了界定,从司法实务看,“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原作主要或实质部分”是个重要标准。
很多影评类视频内容也会引用原作片段,但未必构成侵权。是不是构成侵权,还得视具体情形而论。若一刀切地将其视作侵权,可能影响舆论正当批评权利的行使。
但不少对原作进行简单剪辑、切条、搬运等的二次创作作品,已属于“非戏仿类型的转化性使用”,很难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在多个平台上,不少电影被剪辑后以解说形式呈现给观众。
“剪、切、搬”型二次创作,必须摒弃“拿来主义”
不是所有影视剧二次创作都涉及侵权,可很多二次创作内容几乎就是简单的“剪、切、搬”。此类二次创作很难不授人以柄。
加上正片发布没多久解说视频就“跟播”,某些断章取义式剪辑破坏影视剧内涵完整性,部分up主还借此解锁了流量分成、广告收益、引流卖课、用户打赏、直播带货等变现方式,种种乱象下,这难免跟影视剧制作方、播出平台产生利益冲撞。
如今,很多影视剪辑类up主也意识到了这点:有的人会拿捏“合理使用”分寸,规避侵权风险;也有的人是通过“抽帧”“放大”“镜头翻转”“添加字幕”等手段,躲避平台审查。
毫无疑问,只要侵权风险难消,悬在影视剧二次创作头顶的“维权利剑”,就会限定整个二次创作行业发展的天花板。
现实中,针对二次创作视频的版权管理措施也在完善。如2018年3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就明确提出“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行为。
之前国家版权局的“剑网行动”,也将短视频领域存在的侵权盗版行为纳入专项治理之列。
而新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也将短视频纳入法律管辖范围;还特别强调,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就此看,对影视剧二次创作内容的版权合规管理,可以说是大势所趋。
对相关up主来说,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告别“拿来主义”做法,也是up主的自我修养。头部up主“谷阿莫”遭起诉殷鉴在前,这次联合抵制风波也是提醒。
“几分钟看完电影”被联合抵制。
不妨探索共生共赢的版权授权模式
需要明确的是,反对许多影视剧二次创作搞拿来主义,不等于要一棒子打死作为影视业衍生业态的二次创作模式。
进一步言之,既要加强影视版权保护,也要给影视剧二次创作留下空间,二者可以并行不悖。
在网上,此次风波出现后,有UP主视频弹幕中一片力挺,足见作为UGC内容形式的某些影视剧二次创作仍有观众基础,它不该被版权问题点中“死穴”。
更何况,影视剪辑内容跟影视剧并非只能在用户、流量上互斥,还可以在渠道、形式上互补。影视剪辑号可以通过剧情爆点集萃吊起观众胃口,增加影视剧营销场景,增添内容热度,助其破圈出圈,继而为影视剧起到宣发与引流效果。
正因如此,此前还有网剧播出前发起二次创作比赛、让影视剪辑类up主“预热”的情况。还有的影视权益方直接将影视剪辑号作为宣传渠道。
鉴于此,二者完全可以探索合作共赢的合作方式与授权模式——从媒体报道中可知,许多头部UP主也有意从版权方处获取授权,但囿于导演、制作、出品、发行的条块化,还有申请授权途径的不明晰,普通创作者很难获得授权。当此之时,为“授权获取困境”破题,也就颇显重要。
事实上,不论是影视业联合倡议书里说的“愿意以开放的心态,和短视频平台以及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共同探讨合理、可持续发展的授权方案”,还是许多up主的心声,都指向了一点: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解决授权困境。
这里面,可资参照的样本是音乐版权授权模式——前几年,围绕KTV跟音乐人、版权代理方的版权纠纷就不时冒出,动辄引发争议。但后来,随着音著协、音集协以唱片公司和KTV经营者外的第三方介入,问题迎刃而解。
影视业与影视二次创作行业的冲突,其实是“KTV VS唱片公司(或音乐人)”纠纷的影视版。通过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理顺授权流程与条件,并面向影视剪辑up主与影视剧制作、播放单位多方制定合理版权结算和收益分成规则,实现多方共赢,很有必要。
说到底,在影视剪辑被联合抵制这事上,该明确一点:违法侵权当“禁”,合法授权当“立”。要反对侵权,也要探索共赢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