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关键举措
2021年3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授权,全票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这是继2020年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国安法》)后,最高立法机关从国家层面推动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制度的又一重大进展,是促进香港政治生态重回正轨、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的关键举措。
《香港基本法》序言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第159条进一步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修改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既是中央的宪制权力,也是中央的宪制责任。此次修改重新构建选举委员会,明确界别分组划分;完善选举委员会职能,落实行政主导体制;新设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排除反中乱港分子,切实行使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充分彰显“爱国者治港”根本原则。
修法符合“一国两制”基本方针。“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一国”是“两制”的基础和前提。《香港基本法》第1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地方行政区域”和“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表述,清楚表明了香港特区的法律地位及其与中央的关系,“高度自治权”是在这一既定关系框架内的自治权,而不是相反。一段时间以来,反中乱港分子裹挟民意,曲解“两制”、贬损“一中”,公然与中央政府对抗,甚至挟洋自重,勾连外部势力图谋“港独”,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香港繁荣稳定。通过修法弥补原有选举制度漏洞,不给反中乱港分子可乘之机,符合“一国两制”基本方针,有利于香港特区长治久安。
修法彰显“爱国者治港”根本原则。“一国两制”方针从形成之初就包含“爱国者治港”这一重要思想内涵,实行“港人治港”必须坚持“爱国者治港”。邓小平同志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明确指出,“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必须始终坚持“爱国者治港”。爱国者必然真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必然尊重和维护国家根本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必然全力维护香港繁荣稳定;反中乱港分子则不然。此次修法新设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资格;香港特区国安会根据香港特区警务处国安部门审查情况,就候选人是否符合《香港国安法》关于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者向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书,由后者据此作出决定。这一制度设计,配合对于选举委员会界别及其具体划分和产生方式的修改和补充,旨在确保行政长官由坚定爱国者担任,确保爱国爱港力量在选举委员会和立法会中稳定占据压倒性优势,确保反中乱港势力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进入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为“爱国者治港”提供坚实可靠的制度保障。
修法有助于集中精力改善民生。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香港社会之本。近年来香港经济发展遇到一些波折和困难,在百年不遇的疫情冲击之下,住房等深层次民生问题也愈加凸显。这些问题解决起来有难度,但总要有开始解决的时候;越是在这样的时候,越是需要上下齐心、同气相求。近些年来,在反中乱港势力鼓吹煽动裹挟“揽炒”下,香港特区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长期对立。立法会内斗无为,社群民意撕裂,政府正常施政受阻,纾解民困举步维艰。政通人和,方能百业俱兴。此次修法有助于理顺香港特区“府院”关系、消解无谓内耗、形成施政合力、提升管治水平,有助于汇聚资源发展经济、集中精力改善民生。应当看到,在新冠肺炎疫情和外部势力干扰的双重冲击下,香港经济走势和金融市场仍然表现出足够的弹性和韧性,金融体系依然健全稳定,国际金融中心功能继续发挥。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依托“连接内外”的窗口和桥梁功能,背靠中央支持其巩固提升竞争优势、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顶层设计,香港发展前途大有可期。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全国人大授权修法,仅针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而未修改该法第45条和第68条,即根据香港特区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原则,最终达至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和全部立法会议员。这意味着“双普选”的最终目标没有改变,也表明中央依法稳步推进香港民主政制的诚意和决心没有改变。“法者,治之端也。”相信此次修法必将促进香港特区拨乱反正,以良法带动善治,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推动“东方之珠”焕发耀眼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