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惩戒新规是对师生的双向保护
今天起,又有一些新政策法规正式施行,其中就有关注度较高的教育惩戒新规。去年,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其中/引发大家关注的,就是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惩戒权,即,在必要的情况下,教师可实施教育惩戒。那么,学校、教师可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哪些不当教育行为被明确禁止?把“戒尺”还给老师,如何/把握好尺度、温度和限度?
明确中小学教师惩戒权
近年来,围绕中小学教师是否应享有惩戒权,社会各界多有争议,《规则》正式颁行,以规章形式赋予并明确了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明确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根据程度轻重将惩戒分为三类
根据程度轻重,将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
哪些行为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还有些学生不服从管理,扰乱校园秩序、教学秩序,导致教学工作难以开展。而赋予学校和老师惩戒权,是有效遏制校园暴力,规范教学秩序的有益探索。《规则》指出,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如: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校、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
《规则》明确,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当场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以及课后教导等。
对于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家长,并可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或让其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等。
对于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等,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七类不当教育行为被明确禁止
《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这让学校和教师都少了后顾之忧,而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还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如,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等。
新闻观察:惩戒新规是对师生的双向保护
教育惩戒新规实施,这会对孩子、学校和家庭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听听你的看法。
惩戒新规是对师生的双向保护
首先,我觉得出台这样的一套规则的目的,是为了更要地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让老师在引导和教育孩子的时候,在尺度上有法可依。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则,肯定对孩子的教育来说是规则的细化,教育方法的具体化、明确化,肯定是件好事。而对老师来说,在过去我们曾遇到过的老师因为过度惩戒孩子而被处分的情况,也可以据此而得到消解。当老师有了具体的惩戒尺度的标准的时候,就可以依据尺度标准来教育和引导孩子,既不会产生过度惩戒,也不由于担心被家长投诉而畏首畏尾。所以这样的一项规则的出台,实际上对师生双方来说都是一件好事,是一种双向的保护。
各方需要相互理解 互相支持
实际上,我觉得在教育孩子这个问题上,学校、家长和孩子应该多方多加沟通,大家的目的都是为了孩子的成长成才,所以相互理解和互相支持才更有助于让孩子有一个更好的未来。当然对刚才新闻当中这个惩戒新规的一些提法,我个人还是持有保留意见的,比如新规当中一直提到的一个词叫“不服从”,其实我个人不是特别支持这样的提法,我个人觉得我们所需要的不是教育孩子如何学会服从,而是让孩子知道正确的方向是什么,引导他们成才,在向上生长的过程中知道旁逸斜出的分寸感,知道误入歧途会有危险,这样就可以了。聊到成年人才的话题的时候,我们常常说我们需要的是有创造性的人才,而不需要山寨的仿制品,那么在培养孩子的时候,我们能不能也放弃服从这个字,改成对他们的相对宽松范围内的合理引导?我觉得也许从制定对孩子的教育方式的时候就注意到创造力的培养,这样才更有可能发掘更多孩子们的天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