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民法典》:保护个人信息有法可依 未经许可不得擅用

特区新闻广场 2021-02-07 21:52:16

2021-02-07 21:52:16


未经他人允许,将别人的个人信息公布在微信群里,这算不算侵犯个人隐私呢?什么样的信息算个人隐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也算吗?近日,思明法院首次适用了《民法典》的相关条例,一审判决一起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纠纷。

原告戴某和被告邱某是同一个小区的居民,还一起在小区业委会工作过。原被告双方因小区管理事务起了争执,被告邱某在小区200多人的业主群里,公布了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戴某认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证件上包含的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邱某擅自公布她的身份证复印件,侵犯了她的隐私权。戴某请求法院判令邱某停止侵害她的隐私权,公开向她道歉并赔偿证据公证费和精神损失费等。

对此,被告邱某解释说,戴某2018年参选小区业委会时,已经公布了姓名、出生年月、工作经历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不算是个人隐私,邱某认为自己没有侵害戴某的隐私权。

思明法院法官 刘建发:现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是私密信息,应当要按照隐私权的规定进行保护,私密信息之外的信息,按照个人信息的规定进行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已经公开过,不具有私密性。但这些个人信息却具有识别性,是属于《民法典》条例中所保护的个人信息。

思明法院法官 刘建发:在竞选的时候有部分信息可能是已经公示过了,但是部分信息并没有,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实际上还关涉到个人的一些财产信息,所以说在(业主群)里面公示的话应当要符合必要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邱某未经他人许可就擅自公布别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非必要且过度处理他人的个人信息,其行为已经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的侵害。

综合其它诉讼细节,法院一审判定被告邱某立即停止对原告戴某个人信息的侵害,并在小区业主群里向戴某赔礼道歉,赔偿证据公证费。

打开看厦门APP获得更多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