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好友关系属于个人隐私吗?法院说了,不属于
微信用户的好友关系,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呢?今天一篇报道引发关注:
报道称,2021年1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用户起诉腾讯的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明确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
“微视”APP获取微信好友信息,男子起诉腾讯
2019年初,哈尔滨王先生发现,自己使用微信或QQ登录腾讯“微视”APP后,微视会获取其全部微信或QQ好友信息。王先生认为,腾讯公司未经其授权将他的微信、QQ好友关系提供给其他APP,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2019年4月,王先生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讯公司删除其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
哈尔滨香坊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作出裁定,要求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微视’APP中使用原告微信头像、昵称的行为,停止在‘微视’APP中将申请人推荐给其他用户以及获取申请人所在地区及好友关系等全部个人信息的行为。”
腾讯公司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该申请被香坊法院驳回,腾讯公司随即上诉。2019年8月,哈尔滨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南山法院。
↑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南山法院:微信好友关系不具有私密性
2020年5月,该案在南山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针对王先生的起诉,腾讯公司辩称,其并未侵犯王先生的隐私,“隐私是指用户对其生活领域不愿公开的信息享有不被他人知悉的权利。原告主张的性别和地区属于公开信息,不构成隐私。”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所主张的性别、地区和微信好友关系三类信息均形成于其使用微信软件的过程中,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即上述信息已被包含软件运营商在内的相关主体所知悉。“其中,原告所主张的性别、地区信息由原告注册微信账号时选择填写,该两类信息通常不具有私密性。”
南山法院认为,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既未包含其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关系,他人也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关系对其人格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其遭受负面或不当评价,故认定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也不属于原告的隐私。据此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目前,王先生表示将提起上诉。
微信读书此前被判侵权
此前,“微信读书”平台曾因默认开放读书记录遭用户起诉,一审被判赔6000元。
2020年7月30日,市民黄女士诉腾讯旗下“微信读书”App涉嫌侵犯隐私案,于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微信读书”强制用户将微信好友关系授权给“微信读书”App、“微信读书”App为用户自动添加关注微信好友、“微信读书”App默认向未关注用户公开用户读书信息的行为侵害了用户个人信息,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相应信息,对用户赔礼道歉。
↑ 庭审现场
“微信读书、微信为两个独立应用,不能进行好友关系的迁移。”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微信几乎承载了大多数用户的全部社会关系,不能简单地将微信好友迁移至其他具有社交属性的、属于个人生活各领域的软件中。
法院指出,读书信息可能构成对用户的“人格画像”,互联网时代,网络用户应享有通过经营个人信息而自主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也应享有拒绝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
据澎湃新闻消息,“微信读书”回应称,“我们尊重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