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院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厦门日报 2021-01-17 08:55:55

2021-01-17 08:55:55

厦门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介绍人民法院依法履职新作为、新成就,司法改革取得的新进展。图为庭审现场。

2020年厦门两级法院审结各类案件14万余件,在加快建设最具安全感城市、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重大战略实施、大力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切实解决执行难、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日,厦门法院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集中、具体、形象地介绍人民法院依法履职新作为、新成就,司法改革取得的新进展,为促进我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贡献司法智慧。

黄某甲等19人诈骗案

>>案情简介

黄某甲、龚某乙、张某丙注册公司,专门从事资金放贷,逐渐形成以黄某甲、张某丙为核心,以龚某乙等为成员的较为严密和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诱使被害人签订虚假借贷合同、虚增借贷金额、伪造转账流水、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采用暴力、跟踪、非法拘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法院分别判处该犯罪集团2名首要分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十四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罚金,其余17名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

>>专家点评

王志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犯罪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该案是我市涉案金额最大、涉案人员最多、案情重大复杂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本案控辩双方争点多,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时法院严把“套路贷”刑事案件入罪门槛,审慎甄别“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的区别,落实“案不漏人、人不漏罪、罪不漏证”要求,坚决高质量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

苏某甲等5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许某甲等9人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12年以来,许某甲、林某乙等9人与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生等共谋,利用本人或收集的他人医保卡,在医保卡卡主未实际就诊的情况下,编造诊疗项目并使用医保卡在医疗机构刷卡支付,骗取医保统筹基金。法院分别判处9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缓刑五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部分赃款发还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并责令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相关经济损失等。

>>专家点评

郑金雄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法律传播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立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

本案的法律价值在于确定了犯罪数额计算、共同犯罪量刑区分等司法规则。本案的社会意义在于司法部门与医保行政部门共商建立监管合作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共同推进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构建全领域、全流程的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为全国开展打击诈骗医保基金提供了可借鉴的厦门经验。

郑某与马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郑某与马某因正常的经济纠纷产生矛盾。2019年四五月间,郑某先后在其微信朋友圈和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及文章称马某“欠钱不还”“买了大量虫草不给”“卖虫草的骗子”,并附有马某的个人照片,且未经核实就根据与其纠纷无关的某儿童摄影店事件而对外公布称马某“欠债跑路”。鉴于郑某的微信及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在商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郑某的上述过错行为已构成对马某名誉权的侵害。法院经审理酌情支持了马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要求恢复名誉等诉求。

>>专家点评

于飞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等具有社会公共空间属性,当事人未经核实即在其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通过析法说理,确定了公民利用信息网络合理表达诉求与侵害他人权益行为之间的界限,对于同类网络侵犯名誉权纠纷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曾某等人与厦门某旅行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叶某参加厦门某旅行社组织的西藏旅行团,在行程最后一日突发身体不适,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其家属曾某等人认为,旅行社作为专业从事旅游活动的经营者,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至少50%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出行前,已通过旅游合同附件、专门提示、要求申报健康信息等醒目显著的方式,将高原地区可能出现的身体健康风险进行了充分告知,并提供了抗高原反应的常用药物,已尽到合理的说明、警示和保护义务;叶某出现不适后,导游全程陪同,短暂观察后即会同他人采取了联系救护车、安排了商务车会合、掐人中、心肺复苏和给予吸氧等非专业医护人员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应急救助义务。曾某等主张旅行社还应要求叶某提供体检证明,超出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旅游经营者义务范围;曾某等人其他主张与基本事实不符或超出旅行社的客观能力和责任范围,遂驳回曾某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郑永宽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侵权法研究中心主任。

该案例贵在充分细致的论证分析,从“说明警示、事先保护、应急救助”三个方面和“法定义务、合同义务、客观能力、责任范围、事件成因及性质”五个维度,令人信服地推导得出旅行社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裁判结论,树立了裁判文书充分释法说理、司法判决以理服人的典范。

王某女与厦门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王某女夫妇因不孕症求诊于厦门某医院。二人签署了《自愿接受试管婴儿疗程知情同意书》,自愿接受常规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术,并先后二次取卵。后又签署《自愿接受多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要求进行双胚胎移植,并签署了载明“若未妊娠,将冷冻胚胎解冻复苏后移植,其余冻存胚胎继续冷冻保存,直至无剩余胚胎”的《自愿接受胚胎/囊胚解冻移植知情同意书》。由于首次移植胚胎停育,医院拟于2020年5月再次移植。不料王某男于2020年5月6日意外身故。王某女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该医院医学伦理委员审查认为继续给王某女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有违卫生部176号文件规定,拒绝其要求,由此成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合同,为王某女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专家点评

刘文戈

厦门大学副研究员、福建省法学会医事法学研究会理事。

本案是厦门法院受理的首例冷冻胚胎移植纠纷。本案在综合考察当事各方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支持了患者的诉求,保障了当事人的生育权。判决坚持尊重生命、敬畏生命的总原则,用司法智慧为社会发展遇到的新问题划定边界,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向上向善,为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

厦门某小区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

及其厦门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物业公司厦门分公司对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期间,对小区公共车位、广告位等公共部位开展经营活动,小区业委会认为经营管理不透明、收支公示不规范,遂代表全体业主起诉要求返还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服务中支出的人工成本已包含物业服务费,不应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成本中重复列支;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的特定区域特定收益用作专项资金的,不属于物业公司可分成的收益;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公共部位经营收益分配比例进行约定的情形下,参照《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分配比例加以认定。判决某物业公司厦门分公司返还小区业委会公共部位收入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某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黄健雄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省农村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本案是一起物业企业侵占小区共有部分收益,业委会主张返还的典型案件。法院判决认为物业企业提成小区共有部分收入应受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双重约束,厘清了管理成本的标准、分成收益的范围、约定不明时的分配比例等争议焦点,最终支持业委会诉求。判决生效后,物业企业服判息诉,主动返还钱款。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一审判决是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前作出的,价值取向、思路方法与新法契合,具有前瞻性,体现出承办法官扎实的法律功底和较强的司法能力。

肖某与某置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置业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成立,注册资本8000万元。肖某持股25%,石家庄某公司持股75%。2017年9月11日起,肖某被免去董事后就未再参与公司经营。肖某以2017年后长期无法知悉公司运营及公司未依照公司章程公开财务等为由,诉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法院判决某置业公司将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各年度、各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置备于公司,供肖某在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肖某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其查阅;查阅时间自查阅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专家点评

朱炎生

厦门大学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原副院长、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实体上合理确定了股权知情权内涵、外延,程序上则赋予中小股东委托专业人员辅助查阅公司会计资料的权利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从而以实体与程序“双驱动”方式对股东知情权进行依法充分保护。该案更是彰显法院善于、敢于运用司法手段保障中小投资者权利,服务营商环境优化大局的担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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