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法典》:明确诉讼解约合同解除时间 思明法院做出首例判决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一方直接到法院起诉解除合同,如果胜诉后,合同的解除日期是哪一天呢?之前,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对这个日期的认定也不统一。不过,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对此做了明确规定。近日,思明法院依据《民法典》,做出了首个相关判决。
思明法院审理的这起合同纠纷案,原告是一家旅行社。2019年12月,原告和一家旅游产品销售平台,签订了《旅游专线(专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平台管理费。去年1月,旅游产品销售平台根据报团游客的数量,向原告下了18个报团出游的订单。但受疫情影响,其中17个订单后来都取消了,可旅行社已经先行支出了各项费用共计近16万元。因旅游产品销售平台迟迟没有与旅行社结清费用,去年11月18日,旅行社到法院起诉,希望法院解除旅行社与旅游产品销售平台之间签订的《旅游专线(专营)合同》,并要求平台方退赔各项费用。
思明法院法官 黄南清:本案当中,原告在起诉之前并没有通知被告,要求解除合同,而是以起诉的方式,直接要求法院解除合同。我们就要对他解除合同的时间进行认定,那在此前的法律规定当中,对这种状况,它是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法官介绍说,针对“诉讼解约”的情形,《合同法》中并未对解除合同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之前,各地法院对解除合同时间的认定也不完全一致,有些案例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之日作为合同解除时间,有些案例则以法院做出判决之日为合同解除时间,还有案例以判决生效之日作为合同解除时间,这就造成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但是,今年元旦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中,对“诉讼解约”中的合同解除时间有了明确规定。
思明法院法官 黄南清:就是以人民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对方(被告)的时候,作为认定合同解除的时间。
1月5日,思明法院依据这一法律规定,依法判定双方签订的《旅游专线(专营)合同》,在去年12月1日,也就是起诉状副本送达给旅游产品销售平台这天,正式解除。同时,法院判定旅游产品销售平台退赔旅行社已经支出的费用,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思明法院法官 黄南清: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除之后,未履行的部分是不用再履行的,原告及时与被告解除合同,可以跟其它旅游平台继续开展新的业务,而不用受原来合同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