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养老机构每月最高补助千元 集美出台实施办法

厦门日报 2020-12-25 08:47:53

2020-12-25 08:47:53

符合条件的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可申请补助。《集美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近日正式实施,旨在进一步缓解老龄化对家庭特别是困难家庭带来的压力。

根据《办法》,可申请补助的对象为自申请之日前连续5年持有集美区户籍的老年人,且符合下列六类条件的:(一)年满80周岁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除外),在集美区取得居住证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台胞可参照此类对象补助;(二)低保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轻度失能及以上的对象;(三)年满60周岁的残疾等级二级(含)以上的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员入住的养老机构须符合相关规定);(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年满60周岁的人员;(五)革命“老地下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苏区干部”(简称“五老”人员)和革命“五老”遗偶;(六)年满60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具体补助标准为:第一类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00元。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的同时,保留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第二类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第三类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00元;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亦可再享受此补助。第四类、第五类和第六类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未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天数计算(月标准计算天数30天);符合上述二项以上补助条件的人员,就高选择一项标准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入住的养老机构需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登记设立或备案。此《办法》由集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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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培训的机构应是2020年市人社局发布的49家参与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或是公办院校(机构)、集美区属国企开设的培训机构、辖区内具有一定实力和资质的相关企业、台湾优质职业院校(含高端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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