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共享汽车致人受伤 谁该为此负责?

特区新闻广场 2020-12-20 22:03:12

2020-12-20 22:03:12

  一名男子酒后驾驶共享汽车,追尾了驾驶摩托车的陈先生,导致陈先生下肢多处骨折。事后,陈先生将肇事男子及共享汽车的平台方、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50多万元损失。对此,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去年12月16日,陈先生驾驶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被萧先生驾驶的共享汽车追尾。事故导致陈先生下肢多处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中,共享汽车的驾驶人萧先生属醉酒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陈先生起诉到,希望法院判决萧先生以及共享汽车的所有人、平台方和车辆保险公司,赔偿他的损失共计54万多元。

  原告陈先生诉讼代理人:目前的证据来看,被告四(共享汽车平台方)是没有实质审查,甚至告知这块都没有。我们认为被告四(共享汽车平台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案涉车辆的所有人,经营者,被告二也应对其经营这个车辆出租的这个行为,承担相对应的审核义务,也因此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法庭上,共享汽车的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萧先生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共享汽车的平台方和车辆所有人也表示,他们在这起事故中也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共享汽车平台方诉讼代理人:答辩人仅为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尽到了居间信息审核义务,非本案适格被告,依法不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

  被告萧先生诉讼代理人:(共享汽车平台方和所有人)没有对审核义务,有过明确的约定以及分工,对本案的情况造成的交通事故,是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同安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因为萧先生醉酒驾驶共享汽车受伤。萧先生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存在醉酒驾驶的事实,理应对其醉酒驾车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共享汽车的平台方和所有人在租赁案涉车辆时,没有对用户取车时的准驾状态进行审核,放任了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各项因素,法院一审判决各被告要赔偿陈先生50多万元,其中共享汽车的平台方和所有人各承担5%的责任;共享汽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给予陈先生相应的赔偿;剩余赔偿款项由萧先生承担。一审判决作出后,共享汽车的平台方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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