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12月17日)上午,市金融监管局详细解读了这部条例的亮点。记者了解到,《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通过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合规经营,有序发展,将促进地方金融组织与金融机构形成互补,服务实体经济,助力我市建设金融强市。
全方位制度设计 促进地方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共6章56条,立足于促进地方金融发展、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实际需要,从促进、规范、监督和惩戒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制度设计。《条例》的一大亮点是通过“列举+兜底”的方式,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八类,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组织。
建设金融强市 服务实体经济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地方金融组织为各类客户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量体裁衣”,筑起了种类丰富的金融产品线。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可为客户发放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提供融资增信服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为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盘活不良资产;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育规范、改制挂牌、股权融资等服务。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有着产品种类丰富、服务方式灵活,手续简便、审批快速等特点,可以有效服务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的长尾客户,为地方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市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连任:要正规的去借贷的话,比如到典当行你先了解一下他是不是有正规的,地方金融局颁发的许可证,非法从事放贷业务的这些机构把它清理出去同时,我们也希望地方金融组织通过学习《条例》 知道怎样来正规和(按)规则来做,通过这种合规的经营,健康有序地来发展。
为了推动健康有序发展,《条例》明确了促进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强化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合规性和审慎性要求,同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明确了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市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连任:我们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他们等同于金融机构,可以享受到相应的金融机构的这些政策优惠,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我们会引导他们进入人行的征信,还有就是享受相应的这种金融机构的补贴等等这种方式,促进这个行业来服务实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