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首起!追缴2727万余元!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东孚街道办事处 2020-10-29 10:21:15

2020-10-29 10:21:15

农村要发展好

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好班子和好带头人

但是今天亮相的这位“主角”

非但没有当好“带头人”

反而是为非作歹

将国有的矿产资源(高岭土)

当成自己的“摇钱树”

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经济秩序

案情回顾

陈某某原系海沧某村村主任,2009年以来,他纠集李某某等三人,以乡土地域关系为纽带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海沧区某工地周边非法挖取矿土,以暴力、威胁手段在某工程建设、海沧区某水库填土建设过程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具体犯罪事实

2015年年初至2018年11月

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组织被告人张某等五人在厦门市海沧区某工地等区域非法挖取矿土,后直接出售或运至其经营的洗土厂洗净分离出高岭土出售,销赃数额高达2727万余元。

2016年年初至2018年11月

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2与郭某某(另案处理)明知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挖取矿土,仍与其合伙先后经营洗土厂,并出售高岭土,王某某、许某某受雇佣在洗土场负责现场管理、记账等事项,上述四名被告人销赃数额高达1772万余元。

2015年10月9日

因争抢倾倒废土一事发生纠纷。被告人陈某某因纠纷纠集十余人与被告人邱某某一方约定地点斗殴,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3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邱某某参与聚众斗殴,陈某某一方人员持工具打伤邱某某。

2012年年底至2013年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2采用言语威胁方式阻扰施工,争抢被害人黄某某承包的工程,后以收取抽头为名向被害人索要1.8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2、李某某等人,以发放工资,提供经济资助等利益笼络他人,结伙共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邱某某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1、陈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厦门首起涉生态环境的涉恶案件

今年7月27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陈某某等12人涉非法采矿、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厦门地区首起涉生态环境的涉恶案件。

法院判决如下

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陈某某以犯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5万元;

2名被告人被撤销缓刑,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

其余9名被告人以犯非法采矿、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十一个月到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全案并处罚金合计52.2万元;退赔被害人违法所得1.8万元,继续向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追缴违法所得2727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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