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将出台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精细化管理让厦门更宜居
在28日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有关厦门市城市综合管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2部法规草案提交审议。
2013年厦门市被确定为城市综合管理试点城市以来,逐步确定了“大城管”工作格局,整合了资源规划、建设、交通、生态环境、市政园林、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30多个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合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然而,随着城市管理的内涵不断拓展,涉及城市生活的方面众多,如何进一步优化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创新城市综合管理机制,成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面临的重要课题。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主任委员 由欣:由于城市综合管理涉及市、区、镇(街)多个层级及众多部门和行业,体制机制不够健全、部门衔接有待加强、管理标准有待完善等问题仍然存在,制定一部城市综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
本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八条,对现行的城市综合管理高位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进行立法规范并予以完善,值得一提的是,与许多地市的城市综合管理法规不同,我市规定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由相关部门在市城管办的指导下制定,法规主要内容和重心在于建立统筹协调的管理机制及管理措施。
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厦门市也将出台一部新规。此前《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已经施行了20多年,上位法和国家老龄事业规划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厦门市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积极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提高我市老年人保障水平。
市人大社会委主任委员 叶勇义:若干规定(草案)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出发,对老年人权益保障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应保尽保、优养优待等地方特色。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草案)》共设8章59条,从家庭保障、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等方面系统全面地构建老年人权益保障基本法规框架。其中,拟设立敬老月、独生女子照护假,并从医疗服务、交通出行等十个方面明确对老年人的优待,不仅回应了老年群体的关切,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养老、孝老、敬老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