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堵住虐猫背后的人性漏洞
近日,两则虐猫新闻引发关注。南京鼓楼区一鞋店,店内的猫被一名路过的男孩虐打,男孩用门店的玻璃门夹住小猫的头,并拿刀对猫脸做出划戳动作。对此,男孩的父亲仅同意口头道歉。
发生在山西太原的另一起虐猫事件则更为恶劣:男子竟然用开水烫怀孕母猫,最终,母猫连腹中的4只小猫全部死亡。事后,涉事男子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过此事在舆论场引发的愤怒还在蔓延。
光是今年,虐猫事件就已经发生好几起:此前山东理工大学范某某虐猫事件就曾引发轩然大波,最终其被学校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而事件背后的网络虐猫黑产也随之被曝光;9月份,重庆一男孩凌晨进入某店铺盗窃后又疯狂虐猫,使宠物猫受到严重伤害。前后几起虐猫事件表明,一些人内心深处的幽暗,以及可能附着在虐待动物之上的黑色产业链,远超我们想象。
每当一起虐猫事件进入舆论视野,很多人在群情激愤之余,会自然地想到,要加强动物保护立法,以立法填补动物保护的空白。这样的声音有着广泛的民意基础,而在专业层面,此前也已有多名法律界人士呼吁动物保护立法,其中不乏全国人大代表。
为动物保护立法,在不少已经有着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值得借鉴。不过,也有论者认为,对中国而言,现阶段“冲动立法或许无助问题解决”,“通过法律强制执行的方式,迫使一部分人接受或者改变其想法或者行为,整个社会是否已经做好了准备?”
也就是说,关于动物保护立法,社会上尚存在一些争论,舆论还处于形成共识的过程中。对此一问题,社会人士各持己见,都是社会讨论的常态,社会舆论也当平常心看待。
不过,不管是否诉诸立法,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小动物,都已不容拖延。而就眼下看,虐待动物事件之所以屡屡上演,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法律处罚不够给力。无论如何,诉诸法律,都是一个必须重视的破题路径。
目前法律的尴尬之处在于,没有一条能够完美适用于处罚虐待动物行为的法条。《刑法》虽然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这仅限于虐待他人的动物。而且,这一罪名的入罪门槛较高,如果被虐待的动物价值未达5000元,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罚款或者行政拘留,这样的威慑力度,显然不能从根本上阻止虐待动物的行为。
虐待动物另一种可能涉及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的行为之一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意味着,一些在公共场所或者在网络上公然虐待小动物的行为可能会触及这一罪名,但对那些比较私密的虐待行为,在追责上可能就面临一定困难。
所以,不管是否采取立法,对于防止虐待小动物,法律都有必要做出改变。就现阶段而言,法律机构有必要进行充分调研,以论证专门动物保护立法的可行性,如果社会与法律条件已经充分成熟,就不妨将相关事宜列入立法议程。而如果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那也有必要通过修法等方式修补动物保护的法律漏洞。
比如,可以考虑通过修改《刑法》,增设“虐待动物罪”、“遗弃动物罪”等罪名,来制约虐待动物行为。有了专门的罪名,就可以改变以往追究相关责任构成要件不明确、定罪量刑模糊的尴尬,真正从法律上做到“对号入座”。
法律是社会重要的调器,也是最能产生立竿见影效果的社会治理工具。当宠物文明的进化尚需一定时间,当人性的水位还需继续提升,以法律来规训人的行为,就是最契合现实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