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对非机动车路权问题的考虑更加人性化

厦视直播室 2020-09-29 21:13:39

2020-09-29 21:13:39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福建省内的非机动车在生产、销售、管理和道路通行等方面,都将有更加严格和统一的标准和法规。

据了解,2014年颁布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是我省制定的第一部非机动车管理地方规章,填补了当时我省此类法律空白。但在实践中,因为非机动车保有量巨大,管理上仍然存在较多问题。此次,我省相关部门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这份修订草案。明确管理职责 优先保障通行路权

修订草案中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职能部门在非机动车管理中的职责问题,例如,增加了住建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路及公共停车区域规划建设的职责,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的停放实施监督管理等。

非机动车交通是城市慢行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非机动车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良好衔接,确保通行安全顺畅,修订草案增设了“非机动车通行条件”专章,将国家和我省关于优先保障非机动车通行路权方面的政策与指导意见予以吸收纳入。草案提到,对于现有非机动车通行空间不足的道路,鼓励采取削减机动车停车位、缩减机动车道等措施,优先保障非机动车交通系统空间。

实行全省统一目录 鼓励生产带定位装置的非机动车

原《办法》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非机动车产品目录,但在实际执行中,部分地区存在产品目录有差异、标准把关不严等瑕疵。本次修订草案提出,实行全省统一的非机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编制。同时,非机动车生产应当执行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鼓励非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带有定位装置的非机动车。此举能有效减少非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申请许可的办理环节,减轻企业负担,也有助于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明确“超标电动车” 11类行为将被罚款50元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此前省内不同地区对“超标电动车”的性质认定见解不同,导致各地制定和执行超标电动车的管理措施不一致,对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也不一致,有时甚至会出现执行混乱和司法不公平。因此,此次修订草案对超标电动车的性质认定和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草案规定:经依法鉴定或者认定,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关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上路行驶的,按照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的规定予以处罚。此外,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有11类行为将被罚款50元,其中包括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反规定载人;手持物品或者有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以及在行驶中的非机动车上拴系动物等。

【新闻观察:对非机动车路权问题的考虑更加人性化】

你认为这次的《管理办法》有哪些亮点呢?

这次的《管理办法》可以说是从多个方面,体现了“非机动车交通是城市慢行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是对于非机动车道,现在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很多城市机动车道的承载能力已经饱和甚至超负荷了,所以有的地方就会占用或者改造非机动车道,来保障汽车的出行,当然这对非机动车车主来说并不公平,这次的《管理办法》就提出要合理规划非机动车道,保障非机动车安全通行,甚至对于现有非机动车通行空间不足的道路,还鼓励削减机动车的停车位、车道等,来优先保障非机动车交通系统的空间。第二,是关于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问题。目前城市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现象还是比较突出的,不仅影响城市形象,也存在安全隐患,但因为很多地方都没有划出电动车的停车位,所以多数时候车主也不知道该把车停到哪去。这次的《管理办法》也提出一些建筑物在改建和规划的时候,要把非机动车停车位也考虑进去,已经有的,不能改变性质。其实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这几年大家对于非机动车的关注主要集中在怎么乱,怎么治理,而这次的《管理办法》更多的表现出了对非机动车路权问题的考虑,更加人性化了。

疏堵结合才能管好非机动车,这次的《管理办法》聚焦到了非机动车的生产企业,对此你怎么看呢?

怎么样算一辆合格的非机动车、什么是超标电动车、两者怎么区分?有哪些设施是擅自加装的?其实这些问题不仅很多非机动车车主回答不上来,很多地方在日常执法的时候,也会有矛盾,这就给管理造成了难点。这些问题其实可以在生产的源头“一键式”解决,关键就是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并且严格执行。当然,在规范的同时,也要正视厂家、经销商、消费者拥有的合法权益,设置一个合理的过渡期。

打开看厦门APP获得更多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