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新规 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育儿假

厦视直播室 2020-08-28 21:30:36

2020-08-28 21:30:36

生育、带娃的同时又要兼顾事业,对每一位职场女性来说都是巨大的挑战。近日,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厦门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并提出婴幼儿照护要以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实施方案》提出,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和指导。落实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及男方照顾假等政策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灵活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等,为职工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倡导一周岁以内婴幼儿在家庭中照护,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

实施方案提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今后,厦门新建居住区,要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4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到2020年底,各区至少建成一所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此外,鼓励开展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单位通过企业补助、工会支持、企业福利费列支、成本核算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将“职工子女暑托班”的托管对象拓展至3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同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或其他方式,开设托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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