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首例涉生态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宣判
“地头蛇”、不法商人和村干部,组成“铁三角”,一起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项目工程建设中采取堵路、殴打、挑起纠纷等多种暴力、威胁手段,实施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犯罪。今天(7月31日)上午,同安法院对我市首例涉生态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了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文是多次受到刑事处罚的刑满释放人员,被告人叶某源、叶某湿原来是同安区莲花镇某村的村书记、村主任,而被告人叶某图原来经商。2011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叶某文、叶某图等人利用政府建设莲花水库的时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在水库主蓄水区扩挖工程点及填土区,开采高岭土、河沙等矿产资源,并私设洗沙场,将盗挖的矿产清洗倒卖。被告人叶某文纠集被告人叶某煌等人充当“保卫组”站场、巡场。被告人元某军负责销售非法开采的高岭土。案涉金额高达七百五十多万元。
2012年10月至12月,为获取工程水库B扩挖区施工权,该犯罪集团使用挖机堵路、越界盗挖资源、巡场滋扰、暴力冲突等方式,逼迫原承包权人退出。2013年间,因村民对采矿污染提出异议,遭该犯罪集团成员殴打。
法院还查明,2017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叶某长、叶某煌等人在同安区祥平街道纠集四五十名赌徒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2019年9月10日,民警在对被告人叶某文实施抓捕时,在其家中缴获疑似射钉枪枪形物1把、气枪弹1986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文伙同被告人叶某图、叶某源、叶某湿等人,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纠集被告人叶某煌等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法院以犯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叶某文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到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继续向被告人叶某文等人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9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