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厦门市首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

厦门广电 2020-07-30 17:09:04

2020-07-30 17:09:04

7月30日上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通过“三地同步”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宣判刘某海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本案系厦门市首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刘某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至八个月不等。

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海成立厦门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纠集被告人陈某杰、陈某鸿、谭某书,依托“借贷宝”“无忧”“今借到”平台,以“闪电金融”名义进行网络高利放贷,后吸纳发展被告人庄某强等7人加入。放贷周期为7天,利息是本金的20%,并在发放贷款时提前扣除。该公司分设业务、财务、行政审核岗位,业务员或审核员负责审核借款人资质、拉支付宝催收预备群,审核通过后放贷,被告人陈某鸿传教P图方法,并提供色情图片用于软暴力催收。

被告人刘某海等人,多次对逾期借款人及关系人通过短信、网络催收群,发送侮辱谩骂文字及合成的侮辱、淫秽、诅咒类照片进行侮辱、谩骂、威胁,破坏被害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组织利用其公司层级管理制度,形成以被告人刘某海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杰、谭某书、陈某鸿为骨干,被告人庄某强、陈某雄、占某忠、汪某、王某山、谭某义、郑某琳等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集美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海纠集他人,为索要债务,先后18次滋扰、辱骂、恐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杰、谭某书、陈某鸿、庄某强、陈某雄、占某忠、汪某、王某山、谭某义、郑某琳受被告人刘某海纠集,多次为索要债务,滋扰、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海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因11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除刘某海外,其余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遂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全案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法官提醒:

1、民众应通过正规平台申请贷款

申请时要查清放贷公司的资质,对贷款的利息,条件及逾期后果要有清晰、明确的了解,并谨防在贷款过程中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2、就业、创业者应提高法律意识

本案所有被告人年龄集中于22-31岁之间,系通过熟人相互介绍进入公司,被告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陷入“职业陷阱”,误入歧途。青年在就业、创业时应当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切忌投机取巧,以免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3、政府部门应加强网络金融监管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小额放贷平台的监管,避免再次出现超高利放贷及非法催收等情形。同时要加强对微信群、支付宝群等监管,禁止淫秽色情图片的网络传播。(记者:何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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