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个人破产“试水”

厦视直播室 2020-06-04 20:39:50

2020-06-04 20:39:50

企业资不抵债了,可以申请破产。那么个人负债累累,完全不可能偿还了,是否可以申请破产呢?这是近年来被普遍讨论的一个问题。此前,因为只有企业破产,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国内法律界人士形容我国只有“半部破产法”。就在6月2号,个人破产制度率先在深圳破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那么,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谁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后是不是就不用还钱了?一起来看。

给“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一次重生机会

“个人破产”指的是一个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他破产。并对他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依然未能清偿的,可按规定予以免除。

深圳市人大代表 赵广群:有了个人破产这样一项制度,(个人)对经营风险的最终责任我是可预期的。就是说在诚信经营的情况下,在亏损之后,我收入的一部分用来还债,然后过了一定期限之后,我可以免除掉无力承担的债务,这样有东山再起的机会。

专家指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是对债务人的纾解、救济,将“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泥淖中解救出来。通过破产制度对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既能够防止债务追索中发生侵犯个人权益的恶性事件,还能倒逼经营机构建立完善的金融信贷制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将被限制消费行为和职业资格

那么,谁可以申请破产?根据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此条例。另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此外,自然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为宣告破产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过一定的监督期,债务人才获得豁免。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将被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包括不能乘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不能在三星级以上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不能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不能旅游;不能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职业资格方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多重制度设计避免恶意逃债

个人申请破产,民众普遍担忧一个问题就是,这是否意味着,欠了债,未必一定还钱?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们的狂欢,成为一些人“假破产、真逃债”的逃债工具?对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示,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主任 黄亚英:遇到“老赖”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去法院申请“老赖”破产,这样的话可以把你所有的资产搜出来,拿来清算 来保护债权人。

《征求意见稿》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还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此外,规定严格限制了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新闻观察:个人破产“试水”

深圳开始试水个人破产制度,你认为这样的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什么?

我觉得还是一种从制度上的补齐。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主体都应该得到应有的地位。这个地位口说无凭,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个人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单个主体,以往这个部分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这当然跟我们传统观念有关,也跟人文关怀的强弱有关。

这里的传统观念是“欠债还钱”。所谓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深入人心。个人的很多借债或者担保都是以熟人信用为基础,没有抵押物。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这种信用产生的所谓无限责任,就是默认为负债人终身都需要为此负责,甚至还延续到下一代。我们不能说这种观念是错,但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观念也要符合现实的发展,也需要进步。当一个人遵守了诚实守信的原则,却因为种种不幸和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大幅亏损,欠下的债务明显无法清偿的情况之下,这种无限责任不可能带给债权人挽回权益的结果,却给债务人带来长时间的痛苦和毫无东山再起的机会。这个存在的现实不仅不解决问题,也不利于一些市场要素资源的流动。因此,正视这样的现实,引入个人破产制度,我觉得既体现了一定的人文关怀,也能解决问题,对社会经济活跃是一种促进。

大家现在最担心的就是有人借此钻漏洞逃债,该如何防止?

这一定有多重的制度设计来防止恶意逃债的行为。而且我们看,对破产人还有很多限制性的规定。这种新制度的“试水”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要看它的严密性如何,没有漏洞可钻这个是前提。我们还应明确一点的是,制度是为诚实的人纾困。诚实原则将是最重要的因素,在整个破产的申请、清算到豁免过程中,只要哪怕有一丁点主观故意地违反了这一原则,就应该将其排除,而且计入个人诚信档案,让他付出重大代价。

我觉得,类似的制度设计与执行都应该遵循并服务这样的原则:给诚实守信的人希望与机会,哪怕你现在债务缠身。同时,对恶意构陷、坑蒙拐骗的行为严厉惩处,哪怕你现在看似志得意满。诚信应该是社会最大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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