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方案正式公布!
城市的每一次完美蜕变
都是破旧立新的结果
大家热切关注的
湖滨片区改造提升方案
6月1日正式对外公布!
向片区居民征求意见
改造提升方案确定后
指挥部第一时间向片区群众公示
在湖滨一里社区宣传栏
湖滨四里社区宣传栏
湖滨东路289号、湖滨一里73号
四个地点张贴方案内容
厦门市思明区政府网站
也对改造方案内容进行公示
方案对片区未来发展是如何规划的?
对湖滨居民又是如何进行补偿安置的呢?
大家肯定已经迫不及待了!
让我们一睹为快!
具体搬迁范围以坐标放样为准。
三、补偿办法
(一)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一本产权证(或一份公有房屋租赁合同)为一户给予补偿和奖励。共有产权房屋存在一本以上产权证的,视同一本产权证予以补偿和奖励。搬迁范围内同一承租人持有一份以上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的,其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视同一户予以补偿和奖励。
(二)被搬迁房屋价值确定办法
被搬迁人可以选择按指导公式或分户评估方式计算被搬迁房屋价值:
1.指导公式: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的指导公式计算被搬迁房屋价值。
(1)私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指导公式:被搬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被搬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补贴金额)+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2)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指导公式:被搬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金额=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被搬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2.分户评估方式:被搬迁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被搬迁人要求分户评估的,以分户评估的结果作为补偿依据,不再适用《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的指导公式计算补偿。协商不成的、或需作征收补偿决定的,一律实行分户评估。
(三)安置房地点
1.改造范围内:湖滨地块安置房(暂定名);
2.改造范围外:轨道1号线文灶站公交地块安置房(以下简称“公交地块”)、东坪花园A1地块安置房、东坪花园A2地块安置房、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
(三)具体选房细则
若被搬迁人需选择在本方案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改造范围外现有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由本人提出申请,在房源允许的条件下,经搬迁实施单位批准后给予产权调换。
(四)楼层调节价
选择小高层或高层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从第7层(不含第7层)起计算楼层调节价,每增加一层递增30元/平方米。
(五)杂物间补偿办法
1.被搬迁住宅房屋的配套杂物间与该房屋同时批建且成一体、建筑结构相同,层高高于2.2米(含2.2米)或房改时以住宅价格购买的,经思明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后,可直接计入被搬迁房屋产权面积一并予以补偿安置;层高低于2.2米的,按被搬迁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60%予以货币补偿。
2.被搬迁房屋主体之外的其他类型杂物间,产权证上有记载的或经思明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的,统一按被搬迁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60%予以货币补偿。
3.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按本方案第四章第十五条第(五)款第2点规定给予搬迁补助。
被搬迁非住宅房屋按分户评估结果实行货币补偿,被搬迁人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原评估机构复核、专家鉴定。
(四)按时交房奖励
被搬迁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房的,可给予按时交房奖励。按时交房奖励标准如下:
(五)其他补助及奖励
被搬迁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可给予以下补助及奖励:
1.对不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但经营者在2003年7月1日之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实际经营并依法纳税的房屋,在按原产权用途补偿的基础上,对被搬迁人按厦府[2004]255号文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2.对不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但经营者在2003年7月1日之后、房屋搬迁通告发布之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实际经营并依法纳税的房屋,在按原产权用途补偿的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金额=经营面积×(假设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市场评估单价—按原产权用途的补偿单价)×10%(补偿标准按不高于3000元/平方米控制)。
被搬迁房屋为出租经营的,产权人与承租人(经营者)对适当补偿金额的分配,如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由产权人与承租人(经营者)自行协商,按协商结果分配;协商不成的,按产权人70%,承租人(经营者)30%比例分配。
十八、搬迁补偿协议评估机构的选定
(一)搬迁实施单位在房屋搬迁范围内公布厦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通告。
(二)被搬迁人应当在发布选择评估机构通告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搬迁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三)被搬迁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搬迁实施单位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四)搬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摇号前5日内在搬迁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邀请被搬迁人代表、被搬迁房屋所在区监察部门、街道、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公证。
随机抽取5家评估机构对本项目的标准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市场租金评估价进行评估。随机抽取2家作为被搬迁非住宅房屋(含装修及设备搬迁)、2家作为住宅房屋分户及装修的评估机构,同时各抽取2家作为被搬迁非住宅房屋(含装修及设备搬迁)、住宅房屋分户及装修的备选评估机构。
十九、评估内容
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对本项目的标准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市场租金评估价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由选定的非住宅房屋(含装修及设备搬迁)的评估机构对非住宅房屋(含装修及设备搬迁)进行评估;由选定的住宅房屋分户及装修的评估机构对住宅分户及装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二十、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一)搬迁实施单位或被搬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原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三)当事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被搬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二十一、搬迁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单位自行安置房屋承租人并将房屋腾空交付拆除的,参照上述规定对单位进行补偿和奖励。单位放弃产权,由搬迁实施单位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参照上述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和奖励。
二十二、搬迁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屋,搬迁实施单位按照规定对原产权单位和购房人按其拥有的产权比例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原产权单位与购房人对补偿方式意见不一致的,实行产权调换。
接下来,将开展预商谈工作
若签约率达到90%以上
项目将正式实施
相信再过不久后
片区居民很快就能够回迁
住上心仪的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