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厦视直播室 2020-04-27 21:19:02

2020-04-27 21:19:02

  日常晒娃、自拍视频、网红带货、转发图片……你在轻动手指的瞬间,有没有想过,这些行为可能会引发侵权纠纷?新的侵权纠纷如何厘定?为保护知识产权应该建立怎样的侵权赔偿标准?酝酿近10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式启动,与前两次修订不同,《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是一次主动、全面的法律修改,草案于昨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新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都有哪些亮点?我们一起去了解。

  现行著作权法于1991年施行,经过2001年、2010年两次修改。在互联网时代,作品创作和传播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为适应变化,著作权法需要适时修改。

  加强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

  为了适应新技术高速发展和应用对著作权立法提出的新要求,解决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难以涵盖新事物、无法适应新形势等问题,修正案草案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专家认为,近年来,不少新形式的作品已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不属于现行法律中的“电影作品”,划入“类电作品”也有些勉强。草案的修改更明确了作品种类,不仅解决了实践中短视频等新业态作品如何归类的难题,同时也与国际公约接轨。

  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统计表明,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法院审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占到知识产权纠纷总量的60%。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等问题饱受诟病。根据新的草案,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人民币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丰富执法手段 加大监管力度

  另外,主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偏软,也是造成维权难的重要原因。草案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许可使用费收取和转付、管理费提取和使用、使用费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

  拟增加作品登记制度

  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草案增加了作品登记制度,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明确有关作品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近年来,中国著作权登记数量快速增长。据国家版权局通报,2019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418万6549件,同比增长21.09%。一方面,中国著作权登记数量快速增长,但另一方面,现行著作权法中始终未对著作权登记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专家认为,作品登记制度将发挥多方面作用:明确归属,便于认定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减少著作权纠纷,便于在交易时厘清著作权主体;主张权利时,登记事项可作为著作权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促进版权对外贸易的发展。

  强化法律衔接 完善著作权保护体系

  本次草案还有一些引人瞩目的修改,如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等。专家表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采用了分散立法的方式,形式上游离于民法制度体系。修正案草案在表述上与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保持一致,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

  新闻观察: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几大特点十分突出,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跟我们分享一下。

  修正草案体现了与时俱进

  首先,应该说,这次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充分体现了法律法条的与时俱进。刚才新闻当中所提到的几大特点也充分反映了在当前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新事物、新形态不断产生所带来的著作权问题的变化。我觉得及时调整,配合时代进步的法律法规是值得点赞的。因为在社会不断进步的情况之下,面对新事物新情况的法制法规完善是最重要的,只有及时做好了规则的调整,才能充分保证所有人的利益。防止由于法律漏洞补充的滞后而造成对个体权利的侵害。尤其文化生活领域属于非常活跃的一个范畴,涉及著作权的问题更是关系到创作活性和创作回报,所以这样一次与时俱进的修正,十分重要也相当及时。

  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和及时性应更有章法

  当然,在这份草案实施之后,是不是所有的问题就都有章可循、有例可循了呢?我想这一点是很难把话说到满的。因为当今高速发展的互联网产业早已经不是简单的预见型著作权环境,所以也许我们还是会遇到这样那样的著作权问题,甚至有些问题是按照已有的法律法条很难去判定的。我觉得这个时候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可以参考普世价值来进行判例性法制推广,让每次遇到的新情况在下一次出现时都能够有章可循。当然,法制的实用性和及时性调整都应该有章法,就好像这次调整中对违法成本的控制,审理案件可以依照从简从快,让被侵权者更容易去维权,这样才让我们的法律法规更具实用性。而对法条的补充完善,应该更多是判例性,推动性的,可以在下一次大规模修正之前对新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前后呼应,依例判定。当然,这也给我们的司法工作者提出了更好的要求,而从普通老百姓的角度,在全民媒体时代的法制意识尤其需要加强,特别是著作权法,我觉得是每个人都必须去了解的,因为一不小心,你可能会踩过线,甚至于陷入纠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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