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只保留39项

厦门日报 2020-04-19 10:55:46

2020-04-19 10:55:46

除39项外,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后置部门、后置环节应认可前置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市再出实招。2020年1月,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文件,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并公布了保留的39项市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日前,全部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工作已完成。

今后,除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完成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相关事项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模式也进一步规范,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定价为辅”。事业单位提供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事业单位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行政审批后置部门、后置环节应认可前置部门、前置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各有关部门和市审改办将根据法律法规、权责清单事项的调整,对清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为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还将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中介服务机构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指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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