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落实家暴告诫制度有据可依
来看头条,今天我们来关注有关家庭暴力的话题,2016年,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反家暴上升到“国事”层面;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此后各地也相继出台反家暴地方性法规。
成都女子举报被丈夫多次家暴 曾起诉过离婚未能成功
多年来,随着反家暴制度体系建设的日趋完善以及普法宣传的持续开展,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明显提升。然而,仍有一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屡屡挥起“拳头”,家庭暴力时有发生,我们先来看一个几个月前发生的案例。
今年9月,四川成都一名女子发视频实名举报丈夫家暴自己,视频发出后在网上迅速引起广泛关注,视频中,该女子手持身份证,鼻子和嘴唇处有血迹,证件显示女子姓谢,此后,谢女士对媒体表示她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被家暴照片拍摄于去年,她本人开有一家小吃店,其丈夫没有工作,每次都因家庭琐事与她发生矛盾。自从生小孩到现在的三年时间里,她已多次遭丈夫家暴,其中一次她头部太阳穴被丈夫用硬物打出一个洞,她被迫还了手。
当事人 谢女士:最近就是9月4日,这次因为孩子上学,就跟他说,孩子上中班了,让他给钱,他就说就不给钱,不上学,他脾气很怪,他有时候急眼了,他连他妈都打。
被打后的第二天,谢女士发布了遭受家暴的视频,视频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当地社区、妇联以及派出所工作人员先后上门与谢女士交谈,商量解决问题的办法。妇联提出先帮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谢女士称,因家庭矛盾不断,她曾于2023年起诉过离婚,但因诸多因素未能成功。对此,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渤称,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是基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没有和好的可能。而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如多次被家暴报警记录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等。
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渤:包括她多次报警,然后甚至包括妇联这边出面,给她申请人身保护令,这些东西都可以作为很好的证据,能证实他们夫妻这样一个糟糕的关系,连续分居满两年,也是视为感情破裂了,那如果有这样的证据也是可以提供。
刚刚的新闻可以看到,想要保护家暴事件中受害人的权益,相关的认定证据很重要,然而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私密场域且具有突发性,导致取证困难,难以认定家暴事实。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研究团队一项针对公开的1073份涉家暴案件判决的分析显示,只有29.8%的原告提交了家庭暴力相关证据,其中又有超过半数提交了一份孤证。
而从证据类型看,占比最大的为家庭暴力相关照片,内容包括伤情照片、家暴现场等,占比33.44%;其次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据,如出警记录、调解书等,占比32.81%;第三项为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据,如门诊报告单、诊断结果等,占比28.44%。
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明确家庭暴力证据标准
这一研究指出,在这些案件中。照片、出警记录和医院证明往往有效性不足,如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往往因为记叙不清或仅记录“家庭纠纷”,无法对家庭暴力予以认定。近日,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有望改善这一问题,其最大的亮点就是规定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和8类辅证证据,那么《意见》还有哪些内容,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在现实中能起到哪些作用,一起来了解。
《意见》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
北京市华泰(西城区)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欣欣:告诫书起到的作用,第一它是比批评教育的程度要重。它里面的内容可以明确(加害人)具有家庭暴力的一个认定的事实,同时公安机关在出具了这份告诫书之后,不仅仅送达给当事人双方,同时还要送达给当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这样的话也方便于相关的部门事后进行追踪、回访,被害人如果再进一步遭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话,公安机关再进行处理的时候,知道前面告诫书已经出具过了,再处理的时候就可能有一个从严的标准。
北京市华泰(西城区)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欣欣:如果加害人对这个事件持否认的态度,我们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客观证据来认定这个事实的存在,包括证人证言、邻居的证人证言,包括未成年孩子的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视频(听)资料以及(包括电话录音、短信等)电子数据等等八种形式。这样的话更有利于公安机关去做相关事实的一个认定以及采取的证据形式,另外一方面,被害人如果遭受到相关侵害之后,就自己有一个明确的意识,我应当从哪些方面去固定证据,去搜集证据。
新闻观察:落实家暴告诫制度有据可依
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目的在于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意见》有哪些亮点,是否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落实家暴告诫制度有据可依
在我国反家暴立法中,告诫制度的设计,可以称得上是浓墨重彩的一笔。仅2023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全国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9.8万份,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警示器”的作用。但“告诫制度”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因为在立法上虽然搭建起了告诫制度的基本轮廓,但过于凝练。有专家就指出,各地告诫书的适用情形、出具时限、跟踪回访等要求不一致,造成告诫制度执行地区差异较大。要解决这一问题,不能把重心都放在修订立法上,国家层面的法律本来就不宜面面俱到、包罗万象。这次多部门联合印发的《意见》,它属于职能部门共同出台规范性文件,虽然在效力上不如法律,但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它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的基本证据条件,列举了八类辅证,类型更多样,范围也更广泛,为家庭暴力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形成合力 有效预防减少家暴发生
更重要的是,《意见》强调了多部门的协同配合,构建起了家庭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这种跨部门合作,有助于形成合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法治的完善只是第一步,家庭暴力的防治,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提升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同时,针对家庭暴力的隐蔽性,相关部门和组织要通过排查、访问等方式,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为受害者提供帮助。我想,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