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从私域转公域 直播切勿挑战法律和公众的底线

厦视直播室 2024-11-30 21:05:10

2024-11-30 21:05:10

在短视频平台上,各种探店视频受到很多观众青睐。这些视频不仅满足了观众的好奇心,为消费者提供建议,有的还为博主和店家引流,将此做成了生意。但有不少网友反映,曾遭遇过“别人拍视频,自己‘被出镜’”的经历。那么,探店视频能随意拍路人吗?外出就餐“被入镜”, 短视频平台该不该承担责任呢?我们先来看一起发生在武汉的案例。

武汉:路人被探店视频拍到 起诉后获赔1万元

一天晚上,武汉市民小丽应好友之约到某餐厅就餐,正在享受美食之际,某短视频平台工作人员拿着摄像机一边介绍餐饮,一边拍摄美食打卡宣传视频。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涂珍:见摄像头转向了自己这边,小丽连忙遮挡面部,明确表示不要拍摄自己。工作人员随即移开镜头继续拍摄餐厅内其他场景。小丽便没有多想,继续就餐。

一段时间后,小丽的朋友突然告知小丽,她就餐视频出现在了某视频平台上。小丽立即上网查看,发现自己在视频里出现了好几秒,还露了全脸。该视频还在不断转发中。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王文兵:小丽回想起拍摄时,已经明确拒绝拍摄,然而短视频平台工作人员不仅不尊重自己的意见,还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视频上传至网络,小丽就非常生气。

小丽随即联系短视频平台,但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复。于是,小丽将短视频平台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王文兵:本案中,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公开出现了小丽的肖像,但该视频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而小丽在被拍摄时已明确提出不同意被拍摄入镜,短视频平台仍然公开发布该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该视频经过不特定对象的点击、收藏、转发,使小丽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

鉴于该视频的点击量及转发量并未达到较大规模,且在诉讼过程中,短视频平台删除了相关视频,停止侵害。最终,经法院调解,短视频平台向小丽赔偿了1万元。

路人“被出镜”时有发生 探店拍摄缺少肖像权相关约束

看了小丽的经历,不少人也表示,路人“被出镜”时有发生,自己就有过相同的遭遇。

受访者 陈先生:这种情况也是有遇到过吃饭,有博主在拍,感觉不是很舒服,如果是跟别人去的话,就会感觉隐私被窥探了。

受访者 符先生 有点介意涉及到肖像这一块的问题,如果说尊重下我们的意见,可以先提前问我们可不可以拍照。

有互联网平台生活服务商表示,探店视频一般由商家或代理商发布招募任务,探店达人接单拍摄。但在拍摄层面,商家和代理商都没有对达人进行关于肖像权的具体约束。

如何保障不被直播的权利?一些商家将顾客当成线上营销的“引流道具”

其实,不仅仅是探店视频。随着全民直播风潮的兴起,一些商家、博主等往往都会借助短视频平台,在未征得被拍摄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直播、拍摄。这导致不少消费者,无论是“外出吃饭、理发、或者健身”时,都有可能被直播,甚至走在路上都可能被镜头对准,成为短视频的素材。

苏州:吃火锅意外入镜获赔500元上热搜

近日,苏州公布一起案件,某火锅店老板在店里做直播招揽生意时,一位顾客走过店内通道,发现自己入镜了直播间,认为受到侵犯,于是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未获得顾客同意的情况下,将顾客的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构成肖像权侵犯。最终,判决“向该顾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类似案例现在是越来越多,那么在公共场合拍摄,要如何保护肖像权呢?我们接着来看。

商家直播前应告知顾客 征得同意

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在未取得他人同意,或被明确拒绝时,仍将他人肖像发布于网络平台,有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肖像的认定标准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网络视频发布无疑也属于影像这一载体。所以,商家应提前就可能开展的直播活动进行预先告知。普通民众一旦遇到“被直播”“被拍摄”等情况,可以立即要求对方停止侵害,采取删除相关视频等方式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通过手机同步拍摄、录音等方式收集证据。视频内容严重侵犯人格权利的,可主张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方使用该视频进行牟利的,也可要求相关赔偿。

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谭晓:探店视频一经在网络平台发布,便具有了公开和转发等的传播属性,对于民事主体肖像权遭受侵害后,民法典规定了以下维权手段,第一是可以要求视频平台,立即删除视频,停止侵权,第二是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第三是可以要求侵权人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第四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未用于商业营利也可能是侵权

法律界人士指出,普通人也享有肖像权,且民法典并未将“以营利目的进行使用”作为构成肖像权的侵害要件,也就是说,未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进行直播,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所以,日常生活中将随手拍摄的照片、视频发布至社交媒体,其中出现了他人肖像而未经对方同意,也是在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只是和商家的直播行为相比,普通人的分享内容一来没有营利,二来传播范围相对较小。

网络平台应尽好管理责任

此外,视频平台也有可能成为肖像权侵权赔偿的主体,所以平台对视频创作内容和形式的审查也需要更严格,引导视频创作者依法拍摄和创作,遵循“合理使用”原则,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新闻观察:从私域转公域 直播切勿挑战法律和公众的底线

今天来到演播室的观察员是胡兰兰,对于直播,大家都不陌生,直播中这些被直播、被出镜的现象也不在少数,对此你怎么看?

从2017年左右,各大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发展到现在最明显的变化就是直播场景越来越多样化。之前直播场景更多是在私人领域,到现在直播场景可以是餐厅、健身房、理发店,甚至于大街小巷。我自己就刷到过北京故宫的、台北街头的、纽约时代广场的,完全打破了空间的界限。那么当你直播的场景从家里的私人领域,变成户外的公共领域,那么你就要注意这场直播面对的入镜元素,人物,甚至可能发生的事件会更复杂。

前段时间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在深圳地铁岗厦北站,周一到周五的早上,有多位主播架着机器在地铁站内外直播,直播内容是上班族的早高峰画面。岗厦北站是深圳四个地铁线路的换乘点,早高峰时段的人流量可想而知。那些主播们在这样的场景里开播,而且视频内容都没有打码。我看过网友发布的直播截图,镜头里部分乘客是低着头,也有不少被拍到了正脸。观看量还是不少的,从留言里可以看到大量观众除了看热闹,还会对来往行人进行“点评”。在那个时间段,在那个空间里,正常上班的这些人群仿佛成为了这些主播引流牟利的一个工具了。因为这个事情引发的争议太大了,深圳地铁也出面回应了,说他们接到了很多此类投诉,并表示会加大各个地铁站巡逻力度,如果发现未经报备的拍摄直播行为,会及时制止,并且强调拍摄乘客的脸不做打码处理,这是不允许的,我们也在对已经发生的直播内容做核查处理。可见,当你直播场景发生变化,主播们如果还是抱着肆无忌惮,不管不顾的心态在公共场所做直播,显然就是在挑战法律和公众的底线了。

直播场景的变化,伴随而来的就是私域、公域边界感的冲突,其实大家反感的地方也就在在于发起直播的人缺少这种边界感。那对于这种直播乱象,又要怎么去规范?

刚才新闻里说到了,普通民众一旦遇到自己“被直播”“被拍摄”等情况,要怎么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个过程中,就涉及要与对方沟通,跟直播方提出自己的诉求,还涉及取证的部分。整个过程是会耗费一些精力的,但是不管怎么样,作为公众我们要学着通过法律给予的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实这就是事后处理的层面了,怎么能让这样的直播在事前,就可以规避掉这样的问题,才是重点所在。

我记得在8月份的时候,我们观察做过一期话题讲19个新职业“入编”的,其中就有网络直播,既然现在国家把这一行业正式认定为新职业。那相关的行业规范,包括成立行业协会就应该同步跟进,以此起到对行业,以及行业从业者的一个管理作用。另外,网络平台有责任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实时监管直播内容,确保直播内容不侵犯他人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直播平台也应该加强对主播的法律法规教育,明确告知其直播行为的法律边界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提升主播的法律意识与职业道德,引导其自觉尊重他人隐私。把问题解决在前面,防患于未然才是杜绝此类直播乱象最好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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