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修订管理办法 更多轻微违法将不予处罚
在厦门,如果一些企业在生态环境方面出现了轻微的违法行为,可能不用受到行政处罚。因为2021年起试行的《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给予了企业“容错”的空间。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际,这个《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12月1号起,正式实施。
2024年6月,海沧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厦门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2023年以来,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将面临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石纯胜:这个行为我们会去对照我们不予处罚清单,如果符合清单,同时这个企业能够及时整改的话,我们会进行讨论。
鉴于该公司属于初次违法,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最后执法人员下达了《不予处罚决定书》。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此次修订的《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在保留原有的29个不予处罚事项基础上,增设了8项内容,并对执法行为做出更细致全面的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 林秀雁:有些比较轻微的违法,又不是说它有很强的(主观)故意性,像这种类型我们也纳到不予处罚的清单里面。(明确)比如说多少天之内进行整改,整改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就可以不予处罚了,这种细化的规定一出来之后,执法人员就很明确地利用我们的这个办法来做工作上的指引。
记者了解到,该政策实施以来,已对符合条件的103家企业不予处罚,减免数额883.2万元。不仅对我市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的提升起到推动作用,还为企业提供了实质的帮助和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 林秀雁:不予处罚之后,还要有一个复查的动作,他有没有后续整改到位,我们在整改的同时实际上是对企业进行一个全面的体检。有一些小的问题,小的环境隐患也会及时提出,指导他进行整改,有利于履行他的(环保)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