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视线:完善材料清单加强业务指导 让群众“一趟不用跑”
前段时间,市民黄女士向“厦门党风政风监督台”微信公众号反映,她帮公公婆婆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时,明明在规定时间内将租赁合同补交给了营平社区,但市保障性住房中心资格审核科却通知她,租赁合同没有交。黄女士发现问题出在社区经办人员身上,为此还发生了争执。这其中是否存在工作作风问题,群众的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到了吗?为此,市纪委监委启动直查督办。
【群众申请保障房补交规范材料 社区经办人竟认为“不需要”】
在营平社区居委会,调查人员找到了那位经办人员。她表示,黄女士是为自己公公婆婆来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当时她公公婆婆住在亲戚家的廉租房内,需要租赁合同来证明廉租房不是他们租的。但黄女士提出廉租房的租赁合同丢失了,她就建议黄女士去有关单位复印一份。后来,黄女士只带来了一份《2024年度廉租户年审通知书》,她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认为《年审通知书》能够证明廉租房的承租人姓名与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人员不同,可以作为有效申请材料。
营平社区居委会经办人员:以我们保障房申请的业务流程,只要你能证明这个廉租房,不是你申请人的就可以受理,所以当时我就按照她提供的这份材料,受理了这个申请,我们保障房的系统申请,提交完以后,直接上省平台 。
虽然几天后,黄女士再次来到社区补交了廉租房的租赁合同,但这名经办人员认为,《年审通知书》是有效申请材料,并且已经上传到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由上一级部门继续审核,材料上传后,她也没有权限修改了。因此,她就没有处理这份补交的材料。
营平社区居委会经办人员:当时我认为这一份年审通知书也同等可以用,那一份租赁合同我没有办法在系统提交,等于那份租赁合同附不附上的话,其实跟这份是同等的,所以当时那份合同复印件我没有帮她提交,就是因为这个原因。
当调查人员追问,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交了材料,是否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补充递交呢?这名经办人员承认,没有这样做。
事实上,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申请材料时,那份被社区经办人员判断“有效”的《年审通知书》,没能顺利“过关”。市住房保障中心资格审核科工作人员告诉调查人员,房屋租赁合同上有合同主体签名,而《年审通知书》只是一个单方面的通知,无法作为申请的证明材料,收到这样的材料后,工作人员有义务向申请家庭进一步核实。
从调查情况看,群众在申请时限内,补充了符合要求的材料,社区经办人员本应急群众之所急,及时向上级部门补充提交,而不应仅凭主观判断,将补充材料留存在社区,进而给群众带来不便,引发不满。显然,经办人员的工作作风需进一步提升,对于上述调查中发现的工作作风问题,相关部门已核查处置。
【完善材料清单加强业务指导 让群众“一趟不用跑”】
调查人员发现,引发争议的源头,在于工作人员对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材料理解存在偏差。其他社区是否也遇到类似问题?调查人员随机走访了部分社区。
走访中,有的社区经办人员表示,他们经常需要根据以往工作经验,对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材料自行解读,包括身份证明材料、收入证明、资产证明、住房证明等等;有的社区则根据市住房保障中心下发的办事指南,自行“提炼”出申请所需材料;还有的社区经办人员表示,手中仅有一份市级下发的申请审核工作要点提醒,其中并没有明确申请所需材料。从走访情况来看,不同社区的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的理解都不一样。
针对上述走访情况,市纪委监委督促市住房保障中心举一反三、改进提升。市住房保障中心已深入鹭江街道等基层一线开展座谈,了解基层实际工作情况、难点,并梳理发放往期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材料常见问题,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业务指导。同时制定更为详实、更明确的材料清单,准备在下一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中发放,并准备对公租房系统改造升级,增加线上补充材料功能,方便群众及时增补材料,让群众“一趟不用跑”。
近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中心了解到,黄女士提交的申请材料已通过市级审核,完成公示且无异议。市住房保障中心确认该批次申请家庭的轮候资格后,计划12月中上旬安排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