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复同意在厦门暂时调整实施两项行政法规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支持厦门开展综合改革试点,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自即日起2年内,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小额诉讼案件诉讼费用标准再减半
根据《批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暂时调整为,在厦门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诉讼费用标准,在简易程序基础上再次减半,按照民事案件受理费标准的四分之一交纳。今年以来,在厦门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占全市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比例超过30%。《批复》文件发布至今,我市已落地执行案件诉讼费用调整超十件。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一庭庭长 王绮:让老百姓可以选择更便捷高效的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可以快速地定纷止争,稳定民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助力优化我们的营商环境建设。
厦门企业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可在厦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暂时调整为,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调整之后,企业不仅省去了向省级行政管理部门递交材料的程序和时间,证件审批时长也从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有助于企业降本增效。
市文化和旅游局传媒管理处三级主任科员 陈琦:在市级行政服务中心直接提交资料就好了,企业在办理过程中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跟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有助于优化城市营商环境,可以吸引更多的视听行业的市场主体聚集厦门,形成集群效应,进一步壮大厦门视听产业。
《批复》中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健全与厦门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相适应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密切跟踪综合改革试点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评估,在相关试点任务结束前及时商司法部研提后续工作建议。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按程序修改完善有关行政法规;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规定。国务院将根据厦门综合改革试点情况,适时对批复内容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