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今起施行:探索绿色低碳航运 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效施行后,全国首部船舶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其中原创性、创新性、地方性条款占比近三分之一。《条例》对标国际航运脱碳先进做法,首次明确清洁能源、新能源供受作业要求,还对航运碳减排激励机制展开了探索。
厦门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处长 郑仕锋:比如我们创新性地提出探索碳交易,以及国内航行船舶的碳强度评级机制,通过这种方式来推动国内航行到港以及港内的船舶,实现自我能效提升以及能源转型。
《条例》还在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提出了要求,首次在立法中关注到船舶水下噪音对海洋生物的影响,禁止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等特别海域排放。此外,《条例》还聚焦海上噪声、震动超标、船舶黑烟排放等问题,并提出了更严的标准。
厦门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处长 郑仕锋:在条例出台之前,整个厦门港对到港船舶使用脱硫塔这种方式的船舶,它所产生的污水、所排放出来这些污染物,没有相应的规定来予以明确。我们这次针对性很明确地提出,使用开式的脱硫塔不允许在厦门海域进行排放。
目前,厦门海事局正会同港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推进制定《条例》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