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日前,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对在厦门开展邮轮旅游业务的“邮轮公司、包船企业”等给予奖励。单个运营主体最高可获每年100万元的奖励。
《措施》鼓励招徕邮轮客源、长期母港运营、特色航线运营、访问港航线运营和沿海游轮航线运营,并按照始发港航线和访问港航线分类明确奖励标准。《措施》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始发港航线方面,《措施》针对招徕旅客从厦门邮轮母港出境旅游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按年度累计出境旅客人数给予奖励,具体标准是:5000人(含)至5万人部分,最高不超过120元人;5万人(含)以上部分,最高不超过180元人。
对使用或引进邮轮以厦门为始发港运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邮轮航线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措施》将按照停靠港口数量,给予每港口10万元奖励,单航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访问港航线方面,《措施》规定,对使用或引进邮轮来厦运营访问港航线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按实际入境的邮轮旅客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奖励。
此外,《措施》还提出,对同一运营主体使用或引进邮轮来厦运营始发港出入境航线,年度运营累计满20航次及以上,且平均上座率不低于额定载客量的75%的,将根据邮轮体量,予以最高不超过20万元航次的长期母港运营奖励。同一运营主体达到上一年度运营厦门始发港出入境航次量105%的,按上一年度长期母港运营奖励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运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