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特种作业无证上岗 企业及主要负责人都要受罚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这些特种作业在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中时常可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近期,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查获一起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该案中的企业与主要负责人均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放
2024年6月25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核查对厦门某制造有限公司的举报线索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曾某、杨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实施电焊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心存侥幸,在明知员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仍安排其从事电焊作业,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现场处理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对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立案调查。
7月26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对厦门某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9万元、主要负责人曾某罚款人民币2.9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就近期该公司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连续被应急管理部门处罚两次的情形,市应急管理局对公司主要负责人、人力资源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人员进行了安全警示约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警示提醒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厦门市应急管理部门共查获特种作业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等涉特种作业违法案件62起。2023年4月14日,应急管理部通过10号令印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该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该标准明确,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这意味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将面临重罚,情节严重可入刑。应急管理部门提醒广大特种作业人员一定要持证上岗。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此,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务必严格员工上岗要求,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链接
特种作业操作证真伪去哪里查?
目前,只有两种查询途径,不接受其他任何软件、网站或公众号查询入口的查询结果。
●应急管理部官网
直接进入应急管理部官网依次点击“服务”——“查询服务”——“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输入个人信息后查询。
●“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点击“证书查询”——“输入查询”,输入个人信息后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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