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变“真”分手 财产分割约定还有效吗?
一对夫妻已经离婚十多年,女方却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过户财产。近日,海沧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时,竟牵扯出一段“假戏真做”的离婚戏码,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
小美与小林在2012年办理了离婚,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先登记在小美名下位于海沧区一处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归小林所有,另外11处不动产中,4处不动产本就登记在小美名下,不做变动,其余原先登记在小林名下的7处不动产,除了一栋别墅划仍归小林所有外,6处不动产都过户给小美。然而,两人并没有按照协议办理完过户手续,今年1月,小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林将尚未过户的3处不动产按照协议约定过户给她。
海沧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法官助理 方向:对此小林是认为双方当时是为了对抗征迁,所以才办理的假离婚,并没有实际的过户意愿。
庭审过程中,双方表示,他们在海沧区某集体土地上有一处房屋,曾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拿到拆迁补偿款,两人办理了离婚。然而在“假离婚”的十多年里,双方的感情却走向破裂,当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财产归谁所有,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书》将本登记于小美名下的房产约定归小林所有,将其余大部分本登记于小林名下的不动产约定全部归小美所有,这种财产分配方案无论从财产价值、税费负担来看,都不符合常理。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表明,两人在离婚后仍共同生活,而非在离婚时关系已经彻底破裂。最终,法院认定,案涉《离婚协议书》并非双方基于真实的离婚意愿签订,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方案是虚伪表意的合同,依法应属无效。
海沧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法官助理 方向: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的真实意愿,但是由于两人已经实际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认定离婚有效,但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是无效的,并且据此判决驳回小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由于婚姻登记本身具备人身属性,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真假之分,不论结婚或是离婚,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自登记完成时双方婚姻关系即缔结或解除。但离婚协议书本身具备部分合同属性,其中关于财产处置的部分,应遵守民法中关于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