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第二天就摔伤 劳动者能拿到工伤赔偿吗?

特区新闻广场 2024-06-04 22:07:13

2024-06-04 22:07:13

上班第二天,工人就摔成粉碎性骨折,找用工单位索赔,却被告知不存在劳动关系,这名工人能拿到工伤赔偿吗?来看海沧法院近日发布的一起案件。

2022年2月底,徐某在林某的安排下进入海沧的一处项目工地工作,隔天徐某在工作时受伤,被诊断为小腿右胫粉碎性骨折及多处外伤,共支出医疗费近14万元。分包工程的工程公司和介绍人林某为徐某垫付了11万多元的医疗费。为了获得工伤赔偿,徐某提起劳动仲裁。当年年底,有关部门就徐某的劳动关系作出行政复议,确认工程公司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随后海沧区劳仲委作出裁决:工程公司应支付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治疗费等共计27万余元。工程公司不服,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和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向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庭审过程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工程公司和徐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工程公司认为,“包工头”林某因为春节刚过人手不足,雇佣了徐某,让徐某冒用其原有的其他施工人员认证信息进入案涉场地施工,徐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并非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徐某仅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部分。

海沧法院法官助理 方向:徐某这边则认为,工程公司没有依照法律规定为自己购买社会保险,所以应当依法支付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工程单位他作为承包人,违法将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林某,林某又招用了徐某作为工人,并最终导致了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作为林某招用的工人,与工程公司虽然不具备形式上的劳动关系,但是工程公司作为徐某提供劳动的实际受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两者之间存在拟制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可以按照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况来处置工伤。同时,用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海沧法院法官助理 方向:如果拟制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不能够获得,和一般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相同待遇的话,那么就会变相鼓励激励各个企业,通过违法分包转包的方式降低用工成本,不利于用工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终法院判决,工程公司应向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共计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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