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拍试驾视频却出事故 传媒公司要赔偿车损吗?
厦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为了提升销量,请传媒公司试驾并拍宣传视频。没想到试驾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近14万元的车损。传媒公司该承担这笔损失吗?我们一起来看湖里法院发布的一个案例。
2021年,某知名品牌推出了新车,厦门某汽车销售公司便找了一家传媒公司,请他们试驾这款新车,并拍摄宣传视频,想借此提高新车销量。然而,传媒公司的员工开着新车试驾时,不慎撞到路旁的固定物。事故导致车辆引擎盖翘起,前挡风玻璃破碎,车辆后视镜、前保险杠脱落等。新车一下子成了事故车,不可能再进行销售。汽车销售公司认为,根据试驾协议,如果是传媒公司的过错导致车辆的损失,传媒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因此他们起诉到湖里法院,要求传媒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湖里法院民一庭法官 范功怡:他们认为这辆车进行市场销售,市场价格会高于他当时的购置价格,所以认为有一个车辆的差价损失,还有购置税损失和保险费损失,还有包括其他等等方面的损失 合计将近14万元。
庭审中,被告传媒公司认为,是汽车销售公司主动找他们试驾车辆并拍摄宣传视频的,而且他们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所以没有承担损失的义务。另外,汽车销售公司给这辆新车投保了,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已经对车辆定损,并根据车辆的购置价足额理赔了,所以传媒公司认为,他们不需要再赔偿。
湖里法院民一庭法官 范功怡:合同也约定了,如果保险公司有进行理赔,传媒公司是要承担保险公司理赔不足的部分的。本案中,这辆车的所有的损失,保险公司已经进行了足额的赔偿,所以传媒公司就无需再承担其他责任,本院就直接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