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立法30年特别报道(二):用法治力量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厦门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孕育地和实践地。30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牢记嘱托,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并通过强化执法检查、督办议案建议、开展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扎实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为建设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作出了积极贡献。
水清岸绿、白鹭齐飞的筼筜湖是厦门的“城市会客厅”,然而在上世纪80年代末,这里曾垃圾遍地、污水横流。1988年3月,时任厦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习近平同志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确定治湖方略,开启了筼筜湖的蝶变。随后的五年内,市人大常委会20多次组织人大代表、参事和有关人员开展实地检查和视察,并先后出台多个决议,促进治湖措施全面落实。
1997年《厦门市筼筜湖区管理办法》出台,明确划定湖区范围,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要求编制湖区建设规划,把污水截流作为立法重点,为此后筼筜湖开展五期综合整治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原主任委员傅子仪:厦门人大通过的法规就代表厦门人民的意志,依法治湖才能够长治久安,所以筼筜湖经过了那么多年,它一年比一年好,一年比一年进步。
不断升级的制度保障,推动着筼筜湖治理持续向前。2020年,结合人民群众新期盼、湖区保护的更高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再次为湖立法,《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应运而生,法规名称从“管理”到“保护”两个字的变化,蕴含着湖区保护从点到面、由水下到岸上、从单一治理到联合共治的转变。
筼筜湖保护中心技术质量科科长 陈清福:水环境出现的问题,很多问题的根子其实是在岸上,所以《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里面 它就有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责,对整个水环境管理、城市治理这些方方面面,有相应的职责分工,在这种越来越顺畅部门联动的机制底下,就一步步推动筼筜湖整体环境的改善。
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厦门履行了特区立法“试验田”的特殊使命,制定一批具有基础性、支撑性、开创性意义的法规,实现立法和改革良性互动。例如,1994年,厦门获得特区立法权后颁布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就是《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此后我市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有力推动了厦门环境法治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林秀雁:2021年出台的新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在很多方面有了很大的创新,我们把环境损害赔偿这块的工作写到我们的法规里面,是全省首个写进法规里面的,有效破解了企业污染,然后百姓受害,但是由政府买单的这种窘境。
为了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2014年,厦门颁布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该条例长达十章七十一条,规定了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其中首次就“生态控制线”设专章进行规定。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原主任委员边经卫:当时就把 981平方公里(生态控制线)都写到法规里面去了,而且对这个981平方公里如何实现保护都提出了要求,从根本上把我们生态文明这个底线把它守住了。
30年来,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制定颁布30多部生态建设和资源保护相关法规、决定,为厦门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国际花园城市”等荣誉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