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离线休息权”入法是社会的进步

厦视直播室 2024-03-03 22:15:53

2024-03-03 22:15:53

全国两会即将在明天开启,每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的意见建议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近日,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声,呼吁“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回应了当前很多职场人渴盼更实质的休息休假时间的呼声和期待。其中,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主任吕国泉提交的一份《关于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的提案》,引发大量关注。这也是继去年两会呼吁打破“35岁职场门槛”后,吕国泉委员再次聚焦职场人的痛点,呼吁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具体什么是劳动者离线休息权?劳动者又该如何捍卫自己休息时间的权利?我们一起来关注、探讨。

提高企业“隐形加班”违法成本

吕国泉解释,离线休息权指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之外,拒绝通过数字工具进行工作联络或处理工作事宜的权利。2016年法国在劳动法典中提出了离线权,即“断开工作网络连接从而不接受雇主指示和提供工作的权利”。吕国泉表示,网络时代数字信息技术使劳动突破了时空界限,提供了灵活的工作方式,但也模糊了工作与生活的“边界”。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进工作群,下班时间依然可以通过微信等方式安排工作,劳动者“休而不息”“人在曹营心在汉”,休息权、隐私权得不到保障。因此,他建议,在劳动法立法层面引入离线休息权,提高企业隐形加班违法成本。

修订标准工时 明确界定线上加班和工时补偿

吕国泉建议:修订标准工时,对线上加班和工时补偿作出明确界定。加大数字经济背景下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等方面劳动基准制度研究规范,将工时基准保障纳入劳动保障机制。厘定线上线下工作时间边界,针对依托网络工作时间不固定、工作强度大的岗位作出工作时限的制度性安排。同时,将当前以工资为重点的集体协商拓展为包括工时等劳动基准在内的综合性集体协商机制,综合考虑线上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加班费。指导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列入界定、补偿离线休息权的条款,约定线上加班补偿标准。加大监管力度,对用人单位隐形加班行为,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管和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健全维权机制,让劳动者在面对不合理无偿加班时有维权渠道。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政务应用程序、政务公众账号,防止工作群组强制使用、过度留痕、滥用排名等“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现象,为基层干部和一线劳动者松绑减负。

新闻观察:“离线休息权”入法是社会的进步:1.增加“违法成本”应该让违法者个人付出代价 2.特殊行业也应尽量尊重劳动者休息权

今天的新闻观察,我们邀请了本台新闻观察员郎立斐。

1.每年的全国两会都会有不少的议案提案,因为触及社会的热点痛点问题引发关注,这两天,关于隐性加班、离线休息权的话题很热,首先,离线休息权入法,是否可行?

2.劳动法等法律早就对加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现实中,为各种加班所苦的职场人依然很多,问题症结在哪里?

3.可能有些人会有疑问,有些特殊行业的劳动者,特别是骨干,的确需要保持“在线”,这个问题要怎么解决?

1.离线休息权入法是社会进步。希望能够尽快进入议程。电子工具的广泛使用,让劳动的概念发生了变化,某些区域成为“电子镣铐”。对劳动者身心影响,也要有评估机制。法律应该及时修改,至少在法律层面上,态度更加明朗,劳动者维权也会更有底气。

2.的确,显性加班都管不了,隐性加班更难管。首先是改变上行下效的“加班优秀论”的观念。从机关政府部门开始做起。不能仅仅是企业做出补偿,对于一些心理有问题的领导,要有惩戒机制。如果对员工身心造成影响,始作俑者本身也要付出代价。

3.有些特殊行业的确需要在线,比如应急管理、公安、消防、医疗、教育等。这需要更严谨的行业规范。比如增加休假时间,安排更合理的工作和休息时间。改变观念,并不是没有解决办法。

下班以后回复钉钉、微信消息,已经成为很多“打工人”的常态。该建议之所以引发社会关注,正是源于一些人苦于“隐形加班”久矣。和常规加班不同,隐形加班多通过线上工具实现,比如通过微信等方式安排工作,远程完成各项任务,甚至有单位要求“24小时开机”“随时在线”等等。更关键的是,这些工作可能是无偿的。2022年,有调查报告显示,84.7%受访职场人在下班后仍会关注工作相关信息,40.5%受访职场人加班得不到任何形式的补偿。因此,“离线休息权入法”也就有了现实的呼声。

三部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破题“隐形加班”认定难

不过,网络时代隐形加班现象不仅越来越多地被大家关注,在一些诉讼案件中,下班后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继续工作,并付出实质性劳动,被法院和仲裁单位认定为加班的案例也日益增多。此前,我们栏目就曾报道过,武汉一位张先生,认为微信加班超过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并诉诸法院,最终获得5万元补偿。去年底,北京也审结一起关于隐形加班的劳动争议案件,这起案件不仅被写进北京高院报告。之后,最高法、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也将该案例纳入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中,对“如何界定“隐形加班”?“线上加班”是否应支付加班费?”等热点话题给出了答复。

今年1月23日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2023年,北京法院聚焦劳动者权益保护,针对网络时代“隐形加班”现象,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报告在附件中介绍,劳动者李某起诉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至2020年的加班费。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据此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也包括李某起诉某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喻海松:案例库收录了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的这样一个案例,也就是李某彦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这个案件明确,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线上加班,付出实质性劳动,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实践中,劳动者对于“隐形加班”存在难以举证、认定困难的痛点。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认定“线上加班”加班费时,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明确的是,不是所有的“线上办公”都算加班。专家认为,直接将聊天记录体现的某个时间段全部认定为加班,对用人单位而言有失公平,不利于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如果劳动者仅是在线上就工作与领导、同事作简单沟通,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并未影响到劳动者生活休息,则不宜认定为加班。同时,专家建议,面对在线办公、居家工作等情况,劳动者应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线上工作较多的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线上加班的权利义务,避免劳资双方因规则不清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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