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明起实施 公积金怎么缴看这里
日前,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从今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缴存对象
办法明确,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中,单位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含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在本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缴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
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宜,未明确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法明确指出,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公积金。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由各地公积金管委会另行制定。
新录用职工
办法明确,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
新录用的职工从录用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录用当月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录用当月工作未足月的,按照折算后的全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办法规定,其下限、上限分别为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和调整时间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公积金管委会确定,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以当地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或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准。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不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缴存比例原则上一年可调整一次,调整时间和频次由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当地公积金中心专户,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公积金热点问题
针对市民关心的单位缓缴、欠缴公积金等热点问题,办法也作了规定。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委会应当明确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的具体条件、期限和程序,并授权公积金中心审批,单位每次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的期限均不得超过1年。
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或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到期后,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恢复至正常比例,缓缴的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申请。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补缴责任主体;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时,应当依法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补缴职工离职当月住房公积金,可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的当月工资总收入计算。单位欠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规定补缴。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分别补缴各自应承担的部分。
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法明确,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新职工申请设立或者转移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每个缴存职工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状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办理异地转移的,应当向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由转出地公积金中心予以审核。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暂时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工资关系中断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职工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原单位办理注销登记,且不符合转移、销户条件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职工工资关系确立或恢复的,单位应当自确立或恢复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等情形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变更、转移、合并、封存手续的,缴存职工可以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公积金监督管理
公积金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投诉。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积金中心应当如实记录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不为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等违规信息,依法实施信用管理。同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公积金管委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