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一男子被判刑

特区新闻广场 2024-01-03 21:46:37

2024-01-03 21:46:37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随着收藏、鉴宝、拍卖活动的火热,一些人被文物的金钱价值所吸引,而忽视了法律法规。近日,翔安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倒卖文物案,一起去了解。

站在被告人席上的这名男子是刘某。两年前,刘某以1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尊铜鎏金凤凰。后来,他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发现这尊铜鎏金凤凰可能是河北承德市一古建筑屋顶上的构件。

被告人 刘某:去了趟承德避暑山庄,在逛避暑山庄的时候,进到了里面,看到了一个万法归一殿,房顶上的东西,跟这件东西非常相似。

因为这类构件制作工艺精湛,现存实物很少,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在得知藏品的价值后,刘某以150万元的保留价,将这个藏品委托给我市一家拍卖机构拍卖。在拍品预展期,因为群众举报,这个藏品被有关部门查获。经河北省承德市文物局专家组确认,这尊铜鎏金凤凰是万法归一殿屋顶的清代铜鎏金角兽,属于国有珍贵文物。经福建省考古研究院鉴定评估,这尊铜鎏金凤凰是二级文物。今年3月,被告人刘某因涉嫌倒卖文物罪,在其经营的店铺内被民警抓获。

公诉人: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翔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二级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已经构成倒卖文物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是初犯,案涉文物尚未卖出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醒,文物经营者和爱好者要全面了解文物保护法的内容,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翔安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邓芳: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里面,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是国有的文物是禁止买卖的,非国有的馆藏文物也是禁止买卖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壁画,建筑构件等这些东西,也是禁止买卖的,来源不合法的文物也是禁止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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