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全国交通安全日 | “路怒”要不得!开“斗气”车两败俱伤!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23-12-01 17:25:27

2023-12-01 17:25:27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在道路上追逐竞驶

威胁道路交通安全行驶

不仅影响社会秩序

终将付出血的代价

来看今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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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2年6月5日9时许,厦门某物流公司驾驶员何某驾驶一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运货途中,张某驾驶一小型轿车行驶于其右侧车道。张某因遇导流线欲超车并道,何某鸣喇叭示警,张某并道后在何某驾驶车辆前方轻踩制动。

何某随即从右侧超车,在导流线末端“压线”行驶,并在未拉开足够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超车并道,张某被动向左侧车道避让,随即加速行驶超越何某,立即往右变更驶入中间车道,并采取“点刹”制动。而后双方驾驶车辆均压线行驶于中间车道,因偏移行驶发生碰撞。

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失控后受何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推行,与环卫工人胥某停放在右侧车道内的轻型自卸货车相撞,货车冲上路旁绿化带并撞伤在施工作业的胥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胥某受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

经鉴定,事故时重型半挂牵引车、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均在70km/h左右,属超速行驶。

事故责任认定

何某存在超速、追逐竞驶的驾驶行为,并在此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遇况采取措施不当,过错程度大,负事故主要责任;

张某在本事故中存在超速、追逐竞驶的驾驶行为,过错程度小,负事故次要责任;

胥某在本事故发生时位于路外进行施工作业,无过错行为存在,无事故责任。

公诉机关以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海沧法院提起公诉,张某家属、胥某向何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保险公司抗辩称,何某与张某追逐竞驶,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商业三者险不应理赔。

法院审理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01.

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存在超速、追逐竞驶的驾驶行为,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遇况采取措施不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追逐竞驶是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本案适用交通肇事罪系择一重罪进行惩处。

02.

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追逐竞驶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商业三者险不应理赔的抗辩。本案中,何张二人在案发前并不认识,结合案发时的车况路况等因素以及何某在事故发生当下采取的避让措施等,可知何某、张某主观上并无追求交通事故及死伤后果的故意,二人非故意犯罪,更不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本案追逐竞驶行为不属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上述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

海沧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根据本次事故原因力大小,海沧法院划分民事责任为何某承担70%,张某承担30%,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付。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何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均服判息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何某、张某在驾驶过程中因违规不文明的强道变线行为引发、激化矛盾,“路怒斗气”追逐竞驶,最终导致张某当场死亡、无辜环卫工人受伤、何某承担刑事责任的悲剧发生。

在此提醒驾驶员们,宁让三分、不抢一秒,时刻将驾驶安全牢记心中,遵守交通法规,杜绝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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