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新规,下月起正式施行
不少群众在就医时,会对收费产生一些疑问,比如:这家医院/诊所的收费标准是谁定的?哪里可以查看价格信息?自助机上为什么在结算后才看得到收费明细?哪些项目可以医保报销?……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医疗保障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明确,厦门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同时强调,医疗机构开展价格服务要便民、进行价格活动要合规,应提供价格咨询服务,不得价格欺诈、价外加价、强制服务、转嫁费用、过度诊疗。医疗机构应向医疗服务对象主动告知价格查询方式,以人工咨询、电子查询、纸质清单等方式提供便利。
明码标价范围
医疗机构应对所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药品、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等明码标价,规范、准确、完整、醒目公示价格信息。
价格如何公示
收费区域 全品类公示
医疗机构应在收费区域至少择一载体进行全品类价格公示。
医疗机构配备自助终端的,可优先采用自助终端进行全品类价格公示,并在收费窗口的醒目位置以显著方式公示全品类价格查询路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公示栏(牌、墙)、价目表(本)、电子显示屏等其他公示载体。
科室病区 常用项目公示
住院病区和门诊科室等区域的醒目位置,用价目表公示本区域的医疗服务常用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全品类价格查询路径。
线上公示
有门户网站、公众号、小程序等线上平台的医疗机构,应至少择一平台进行线上公示。
诊所公示
卫生所、门诊部、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可制作价格公示牌,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用价目表对常用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进行公示,并在收费窗口用价目本、电子显示屏等载体进行全品类价格公示。
五不得
●不得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价格公示,欺骗、误导医疗服务对象。
●不得在公示的价格之外另行收取费用。
●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
●不得将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转由其他主体承担并重复向患者收费。
●不得以增加收费、获取相关回报等不正当目的,欺骗、诱导或强制医疗服务对象重复检查、过度用药、过度医疗。
保障知情权
●使用电子结账的,结算前应显示费用清单。
●向住院患者提供住院费用每日清单,并在出院结算时提供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医疗手术术前告知要充分。
●医嘱和病历治疗记录,应全面、准确记录用药、耗材使用和医疗诊断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