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单位和租赁对象均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厦视新闻 2023-11-06 19:28:18

2023-11-06 19:28:18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近日,市政府印发《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筹集方式、标准、租赁对象、租金优惠等,做出新的明确和规定。办法自本月起施行。

单位和租赁对象均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根据管理办法,三类对象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分别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等特定群体在厦无住房职工。

租金每年调整幅度不超过5%

新管理办法特别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企业应当与单位和租赁对象分别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单位应当承担所承租房源的使用监管等责任;运营企业评估测算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时,应按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评估机制,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计算得出市场租金标准后执行,租金标准延续每年评估测算一次的方式,每年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由符合条件的租赁对象、单位职工自住,运营企业要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物业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屋是否存在出租、转租、空置等情况。

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将纳入信用监管

如果承租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经核查属实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纳入信用监管。

办法还明确,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储、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以小户型、基本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进行统一装修,承租人不得擅自进行二次装修。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优惠制度,租金优惠款一般为市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金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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