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联、脱管、再犯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23-11-02 11:17:46

2023-11-02 11:17:46

10月24日、10月25日

海沧法院刑庭庭长黄少斌

受邀至海沧区社区矫正中心

为390余名在矫人员

开展2场专题授课

重点解读撤销缓刑的典型案例

为社矫人员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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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1年4月29日,叶某因犯诈骗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社区矫正期间,叶某存在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未经申请擅自变更居住地、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未按照规定时间在“在矫通”确认位置信息、未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电话等。

执行机关书面建议撤销对罪犯叶某的缓刑。我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叶某犯诈骗罪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后,仍不改正,故于2023年2月6日作出撤销缓刑裁定书,对罪犯叶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

2019年9月19日,我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社区矫正期间,李某利用监管漏洞及虚假在“在矫通”APP上签到等手段,未经批准至矫正地以外的其他地区租房居住,并不假外出,私自往返福建省、广东省等地共112次。此外,李某在外出期间因殴打他人产生警情2次,因玩乐、“约炮”引起纠纷被报警涉嫌强奸他人。

执行机关书面建议撤销对罪犯李某的缓刑。我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脱离监管次数达百余次,在矫正期间多次与人发生纠纷,导致警情,而且存在接受矫正教育后仍与监管人伪造签到的欺骗手段,其悔罪态度差,继续犯罪的风险大,且监管人无法对其有效监管,属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撤销缓刑,对罪犯李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三

2021年12月,我院公开宣判林某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告人林某东等14人结伙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逞强争霸,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形成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此案系我院打击建设工程领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例,也是常态化扫黑除恶以来厦门市首例涉黑案件。

林某财、陈某港系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二人均于201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湖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二人在林某东的指使或默许下,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或接受施工服务,其中,林某财参与3起、金额955万余元,陈某港参与1起、金额457万元,二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均属情节特别严重。

因林某财、陈某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强迫交易罪,故我院依法撤销对林某财、陈某港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将其与二人实行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二人分别执行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重点案例解读后

黄少斌还结合目前辖区

重点犯罪、多发易发性犯罪

重点选择反有组织犯罪法

涉“两卡”类犯罪

进行宣传示警,并现场发放

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手册200余份

切实增强社区矫正人员

学法、懂法、守法的意识

2020年以来,我院共对1370名被告人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率为46.7%,缓刑适用人数逐年上升。缓刑人员的特殊身份、犯罪经历和社会负面评价等,都可能成为促使再犯罪的诱因。因此,缓刑人员更要时刻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从中吸取教训,严守法律底线,莫因贪杯酿苦果,莫因冲动毁终生,莫因贪婪入牢狱,莫因伸手陷囹圄。

(记者:杨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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