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义气”出借身份证担任名义股东 男子身陷纠纷

特区新闻广场 2023-10-30 22:12:01

2023-10-30 22:12:01

出于义气,一名男子把身份证借给了朋友办理股权登记。结果买卖没做成,朋友也联系不上了。无奈之下,他只能向法院上诉,请求解散公司。来看同安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林先生和郭先生是相识多年的朋友,而且两人一直有生意往来。郭先生作为一家工贸公司的股东,并持有公司70%的股份。2009年,郭先生找到林先生,称公司另外一名股东要转让30%的股权,希望借他的身份证买下这些股权。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林先生同意了,并且和这名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这30%股权就转到了林先生名下。之后,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林先生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林先生觉得自己帮朋友解决了问题,便不再过问公司的经营。直到去年,林先生才发现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且超过60个月逾期未申报税务,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郭先生也下落不明。今年1月,同安区税务局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3000元,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林先生只能亲自处理税务申报事宜并缴纳罚款。为了避免损失扩大,林先生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解散公司的申请。

同安法院民二庭庭长 洪秀娟:如果要解散公司,需要所有的股东共同到场确认,因为另外一个实际的股东郭某已经下落不明,所以他这个途径就走不通了, 他就把他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告上了法庭,主张要解散公司,法庭依法追加其他的股东也就是郭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法庭上,郭某仍然缺席。原告林先生认为,公司经营已经发生严重困难,股东无法做出有效决议,且实际控制人郭先生无法取得联系并管理公司的行为已经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害,如果公司存续势必给自己造成进一步损害。

根据公司法,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原告林先生持有公司30%股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林先生已经多年无法与另一位股东郭先生取得联系,公司自2009年以来未曾召开过股东会议,股东会机制已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足以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同安法院民二庭庭长 洪秀娟:公司目前税务登记也注销了,注册地也不再进行经营了,公司根本就没有办法实现经营的目的,继续存在可能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失。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准许被告工贸公司解散。法官提醒,出借身份帮他人登记注册相关公司业务要慎重,一旦被登记为公司股东,不管是真股东还是假股东,公司对外拖欠的债务、税款等,都要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而如果被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旦公司没有及时清偿债务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法定代表人也将信用受损、高消费受限。

同安法院民二庭庭长 洪秀娟:如果有出借身份证给其他人办理公司登记的,建议出借人及时和借证人协商变更登记情况,让登记和实际情况相符合,如果像本案借证人已经下落不明了,那么出借人可以及时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或者注销公司或者是提起解散公司诉讼,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打开看厦门APP获得更多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