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补牢每一个可能的漏洞
时隔近二十年我国拟再次大修传染病防治法
近日,《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首次审议,这是时隔近二十年我国拟再次大修《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局长王贺胜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新冠疫情暴露出现行法律制度在疫情监测预警、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应急物资保障等方面存在短板和不足,需要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将疫情防控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那么最新提交的草案在哪些方面作出调整呢?一起来了解。
此次提请审议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共十章115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改进传染病预防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置制度、健全疫情救治体系等。
针对改进传染病预防监测预警报告制度,草案提出加强传染病监测体系建设,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疫情。草案还明确了疫情报告时限和方式,实行网络直报,畅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公众等的报告渠道,建立报告的激励和免责机制,禁止干预报告。
针对完善应急处置制度,草案既提出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也强调科学精准防控,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草案规定疫情应对处置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将采取紧急措施的程序由现行的事前报批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紧急措施不当的,上级政府可以调整或撤销。涉及限制铁路、民航的,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办理,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明确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新发传染病可以预先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草案还强化传染病防治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信息,疫情防控中采用的个人电子风险提示码不得用于疫情防控以外的用途。
在健全疫情救治体系方面,草案提出要根据患者疾病分型和病情进展情况等进行分类救治。强化防控经费保障。明确对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对甲类和“乙类甲管”传染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建立药品紧急使用制度。
此外,修订草案还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强化政府部门、专业机构的责任;针对疫情防控中出现的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等行为,增设相应法律责任,区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细化处罚种类和幅度,确保过罚相当。
新闻链接:《传染病防治法》知多少
其实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从1898年出台至今已经过几次修订,每一次修订都是对现有传染病防治体制不足之处的查缺补漏,下面就一起来回顾下这些重要的历史节点。
1988年上海爆发甲肝传染病疫情,1989年2月21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传染病防治法》出台。
2004年8月,在认真总结2003年非典疫情传染病防治实践,尤其是抗击非典的实践经验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首次修订,内容从41条增加至80条。
2013年6月29日,为完善国务院对传染病病种的调整制度,全国人大常委对个别条文进行修正。
2020年10月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内容从80条增加至共九章100条。明确提出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特征。乙类传染病新增人感染H7N9禽流感和新型冠状病毒两种。此次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新闻观察: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补牢每一个可能的漏洞】
时隔近二十年,再次修订《传染病防治法》,从中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这次修订的目的就是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局长王贺胜说的,针对新冠疫情中暴露出的短板不足,完善现有法律,对疫情防控中的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到法律层面。
比如在疫情报告方面,实行网络直报,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公众等可以报告疫情,禁止干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建立报告的激励和免责机制,及时报告的给予奖励,排除疫情的免责。
提出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将采取紧急措施的程序,由现行的事前报批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紧急措施不当的,上级政府可以调整或撤销。采取防控措施应当与疫情的程度、范围等相适应。